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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6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检察官信条:国家公务员是公众的信赖、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实、忠诚、高效、公正、谦虚、有爱国心。

  

  一、历史背景

  菲律宾是共和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和政府元首。菲律宾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其法律体系则具有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混合制的特点。菲律宾全国划分为13个地区,73个省,2个分省和60个市(省市为平级单位)。菲律宾实行的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即政府、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各政党联合组阁。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组成,总统、副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各省、市分别由省长、市长分别作为行政首长。立法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24名全国立法委员组成,任期为六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其中一半为每三年选举一次,下议院由223名议员组成,任期为六年,任期不能超过三届,其中211名为地区代表,12名为政党代表。菲律宾的司法体制起源于1900年,大部份参照西班牙和美国司法体制。菲律宾宪法规定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设下级法院。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14名法官组成,所有法官均由法院和律师协会推荐,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期可到70岁。因宪法规定的情况被弹劾除外。法院分为直辖市法院和直辖市巡回法院,市法院、地区法院、伊斯兰法院,税收上诉法院(负责审判海关税收案件)、反贪法院负责审理涉嫌贪污犯罪和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菲律宾检察制度起源于美国军事管理时期,菲律宾检察机关一直隶属于菲律宾司法部。菲律宾司法部成立1898年阿奎诺军事政府时期,一年以后,美国军事管理部门在菲律宾设立最高法院总检察院。1901年6月美国在菲律宾设立民事管理政府后,又改为菲律宾总检察院,9月改为财政与司法部,1916年政府重组,司法部成为独立部门,负责对一审法院和全国基层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42年日本入侵菲律宾,司法部改为司法委员会。1943年日本政府又将其改为司法部。1946年,菲律宾独立,政府机构重组,司法部继续保留。1973年菲律宾颁布新宪法后,司法部对一审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能转移到最高法院,但检察职能一直保留。现在司法部下设六个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司、保释和取保候审司、国家总检察署、技术司、财务与管理司和办公厅。

  在美国军事管理体制下,根据1916年2657号行政管理法,产生菲律宾群岛各省检控官,负责代表各省、直辖市、乡、社区出庭诉讼活动。1946年美国同意菲律宾宣布独立,根据1947年94号法令和1947年机构重组法,修改原来行政管理法,由司法部负责监督各省、市检控官。1978年总统1275号法颁布,菲律宾在司法部内重组检察院,成立了国家检察署,并在各省、市成立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司法部负责监督全国各级检察院工作。1987年,国家机构再次重组后,国家检察署仍隶属于司法部。292号行政管理法颁布后,检控官改名为现在的检察官。现在国家检察署在政府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检察署属行政系例,菲律宾的各级检察院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的各级司法部(厅、局)在行政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司法部长对全国检察工作的监管并不排斥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上,司法部长仅对检察长行使监督。司法部长有权审核、修改或撤消检察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决定。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检察长的任期由总统决定。现任检察长是尤文西托.苏诺先生。根据1978年总统1275号法,国家检察署负责管理全国各级检察院,有权对全国检察院决定和行动有审查和修改、废除的权力。

  

  二、组织结构 

  菲律宾的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设置与行政分级和区划基本相一致,分为国家(中央)、区、省或市三级,分别是设在司法部的国家检察署、15个区检察院、77个省检察院、66个市检察院及16个分院。其组织结构如下:

  菲律宾的检察官分为两种,即国家检察官和省、市检察官。现全国检察机关共有1,529名检察官。其中国家检察署设总检察长一名,副总检察长五名,高级检察官20名,99名国家检察官,11名国家公诉人。14名地区国家检察官,14名助理国家检察官,115名市检察官,77省检察官,1173助理市、省检察官。

 

  

  三、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责 

  国家检察署职责

  1、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行政投诉进行调查;

  2、有权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

  3、就有关触犯修改后的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律的质询提供法律意见;

  4、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核。

  5、向法院申请采取保释或不批准保释。

  国家检察署检察官的职责

  进行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对所有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官员管理。对检察官和其它检察院行政人员作出的决定上诉案件进行审查。

  地区国家检察官职责:

  1、负责实施司法部在其管辖区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所制订的政策、计划、项目规划、通报、命令、公告和规则、条例等;

  2、对其辖区内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3、对发生在该区的案件提起公诉;

  4、在司法部指导下协调与本辖区内其他政府、委、局、办等的工作关系。

  5、对省、市检察官及其它检察机关人员进行管理。

  省、市检察官的职责

  对本省、市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及违反市政条例轻微案件进行起诉。对本省、市发生的刑事案件、违反市政条例轻微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取证。根据职责作为省、市、市辖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一)侦查环节

  菲律宾国家警察署和国家调查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如监视、提讯、抓捕或查证)。侦查一旦完毕,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检察官既对警方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又可以直接接受公民个人的投诉并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或向哪个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对移交给它的已侦结的刑事案件重新展开调查,以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如对案件无疑义,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期限需得到省或市的检察长的同意。

  (二)起诉环节

  1、起诉原则或标准

  菲律宾检察院的起诉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起诉工作中还应遵循的规则包括:诉辩交易;确认事实与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和证人的合法性;保证公正而快速的审判。

  2、诉辩交易

  (1)被告人如果主动承认轻罪,检察官应立即停止诉讼程序;

  (2)如果被告人主动承认的罪行的刑罚并非死刑,检察官可以不再向法庭展示证据,除非法院如此要求;

  (3)检察官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可以就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与被告人达成交易,条件是所判刑罚是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2000比索以下的罚金。检察官作出上述决定还须得到省或市级以上检察长的书面许可;

  (4)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不得成为其规避重罪的借口。依照刑法典和相关特别法,该轻罪的程度比免于追究的重罪不得少于两级,且应属同一类犯罪。

  (三)审判环节

  出庭的检察官应当庭指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与被告方当庭质证和辩论。

  

  四、检察官的任免

  菲律宾所有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在内均由司法部长提请总统任命。

  任命检察官的条件是:取得律师资格,菲律宾律师协会执业五年以上,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

  

  五、检察官的管理

  菲律宾的检察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所有公职人员均应遵守公职人员职业规范,如违反该规范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就算不构成犯罪都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免除公职。

  

  六、监察员办公室 

  监察员办公室对政府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有监督权力,对违纪人员可进行纪律处分,但国会议员、法官和可弹劾官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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