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多边双边协定协议
第十三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
时间:2024-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十三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

第十三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于2023126日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内举行。与会代表团团长包括: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黎明智(Le Minh Tri)阁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阁下,

3) 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阿赫玛德(Dato Seri Paduka Awang Haji Ahmad Bin PE hin Orang Kaya Laila Setia bak ti Di-Raja Dato Laila Utama Haji Awang Isa)阁下,

4) 柬埔寨王国最高法院总检察院检察长谢梁(Chea Leang)阁下,

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布尔汉努丁(Burhanuddin)阁下,

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赛萨纳·阔普同(Xaysana Khothouthone)阁下,

7) 马来西亚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检察长苏珊娜·艾坦Dato’ Suzana binti Atan)阁下,

8) 缅甸联邦共和国法律事务部部长兼总检察长迪达乌(Thi Da Oo)阁下;

9) 菲律宾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里查·德洛斯Mariza Delos Santos-Jaugan)阁下,

10) 新加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黄鲁胜(Lucien Wong)阁下,

11) 泰王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阿纳(Amnat Jedcharoenruk)阁下,

会议回顾了,2004年在中国成立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对加强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在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重要性,

会议认识到,跨国犯罪,特别是高科技犯罪,对各国的安全和保障带来了巨大挑战,

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迅速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高科技犯罪,以确保各成员国和整个东盟地区的和平、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声明:

1. 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将继续致力于在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包括高科技犯罪在内的跨国犯罪。

2. 迅速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高科技犯罪,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国际合作渠道,包括刑事司法协助、检察机关之间的直接合作渠道,或检察官对检察官的合作渠道。总检察长鼓励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建立直接联系,相互支持迅速收集文件,以有效、彻底地处理包括高科技刑事案件在内刑事案件。

3. 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在检察官培训和专家交流方面的合作,以更新关于新型犯罪的知识,找到应对这类犯罪的方法,并分享有关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高科技犯罪的最佳实践。

4. 总检察长们同意通过定期分享法律文件,介绍各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运作情况,以及每年派遣满足条件的检察官到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培训基地(位于中国广西南宁)学习,提高由中国以及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培训基地发起创办的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的质量和效果。

5. 总检察长们同意建立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常设秘书处,以加快东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的交流。每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将指定两名联系人作为常设秘书处成员。每年会议的东道国将自动担任当年会议机制常设秘书处的负责人。

本声明英文版本于2023126日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内签署。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黎明智(Le Minh Tri阁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阿赫玛德(Dato Seri Paduka Awang Haji Ahmad Bin PE hin Orang Kaya Laila Setia bak ti Di-Raja Dato Laila Utama Haji Awang Isa阁下

文莱达鲁萨兰国


………………………………………

最高法院总检察院检察长谢梁(Chea Leang阁下

柬埔寨王国

………………………………………

总检察长布尔汉努丁(Burhanuddin阁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赛萨纳·阔普同(Xaysana Khothouthone阁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检察长苏珊娜·艾坦Dato’ Suzana binti Atan阁下

马来西亚联邦


………………………………………

法律事务部部长兼总检察长迪达乌(Thida Oo阁下

缅甸联邦共和国

………………………………………

司法部国家检察院检察长马里查·德洛斯Mariza Delos Santos-Jaugan阁下

菲律宾共和国


………………………………………

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黄鲁胜

Lucien Wong阁下

新加坡共和国

…………………………………………

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阿纳(Amnat Jedcharoenruk阁下

泰王国





© Copyright © 2016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桂ICP备18004182号-1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