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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8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一、历史背景

  柬埔寨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属其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各级法院系统由相应的法官、书记员和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

  1979年以来,柬埔寨法院系统经历了多次变革。1979年至1985年,柬埔寨只设省、直辖市一级法院,其判决作为终审,具有约束力,但司法部可对其审判结果进行重审,并最终由国务院裁决。1985年,法院系统有了重大的变革,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相继设立,最终形成了目前两级法院系统的架构,即:初级法院(省、直辖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柬各省、直辖市均设有初级法院,负责辖区内的案件的审理;作为高一级法院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设在首都金边,对整个王国均拥有司法管辖权。各级法院依据现行法律及最高国家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条款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

   

  二、职能简介      

  柬埔寨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分两种:一是负责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官,另一种是负责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法院内设检察院、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公诉职责,接受公民、司法警察及相关机关的犯罪举报和控告,接受司法警察指挥犯罪的报告,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庭前调查以及履行其它公共职责。检察官收到控告、报告应立即登记或转由其他人员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案号、登记日期;

  (2)犯罪嫌疑人姓名;

  (3)原告姓名(存在原告的情形下);

  (4)犯罪的时间、地点、性质;

  (5)犯罪的具体情况。

  收到控告或报告后,如果检察官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即可终止控告、报告,并将终止理由进行登记。检察官的终止控告、报告的,应将该决定告知原告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控告涉嫌刑事犯罪或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应立即开始司法调查,并向法院作出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应负法律责任的决定。

  向法院移送案件前,检察官有权进行补充调查,要求警察补充相关的证据。所有证据收集完毕达到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检察官应将案件移送法院判决。对轻微刑事案件,如被告人不到庭的,检察官可签发逮捕证将其逮捕归案。

  为调查案件真相,充足收集证据,检察官可搜查嫌疑人住宅并提取相关物证。检察官可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录取口供,在必要情况下可指派技术专业人员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检察官有权控制在犯罪现场有关人员不能离开,经劝阻无效的,检察官可签发拘留证拘留24小时。

  完成案件报告后,检察官应立即将指控犯罪的报告移交法院。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调查更多的证据,或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当调查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到犯罪现场勘察的,检察官或警察应将整个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法官。

  对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应对其进行讯问。讯问主要围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住所、年龄等家庭情况,有无前科、是否涉嫌犯罪、犯罪基本情况等内容。检察官、基层法官、司法机关负责人、反恐部门负责人、市及省警察局负责人、边防警察、海关缉私警察、渔业森林执法人员等对轻微刑事案件可直接提起公诉。总检察长的职责是依法在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查省级检察官诉讼的合法性及组织和监督各级检察官的工作。

  

  三、组织结构

  柬埔寨法院系统分两级,初级法院包括省、直辖市法院、军事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省、直辖市法院设在各省、直辖市,管辖该省、市的所有案件,军事法院设在金边,管辖全国军人违反军事纪律犯罪案件及涉嫌军队财产犯罪案件,军人涉嫌其它一般普通犯罪案件由省、市法院审理。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与省市法院相同。初级法院中一般设置少量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公诉工作,不设检察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设金边,对全国有管辖权。上诉法院审理省、直辖市法院、军事法院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法院上诉的案件,但一般只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而不对事实部份进行审理。特别情况下可对适用法律和事实两者一起审理。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设置总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总检察院设总检察长一名,副检察长一名,若干检察官。  

  最高法院位于首都金边,是柬最高级的上诉法院,拥有全国管辖权。最高法院内设民事和社会庭、刑事庭、中央诉讼部。最高法院应设总检察院,其中总检察长一名,副总检察长一名,检察官三名。

  各级法院严格依照全国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规章审理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风俗习惯按公正、平等原则审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一般民事案件,检察官只提供法律意见,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检察官才主动参与案件。

  

  四、检察官任免和奖惩

  上诉法院、初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司法部长提请国王任免、提拨、降级及调任等。初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检察官与省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同级。省市法院副院长检察官助理与省市人民委员会常委同级。初级法院法官与省市内阁主席同级。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请国王任免、提拔、降级及调任等。上诉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与部长同级。上诉法院副院长、副总检察长与副部长同级。上诉法院法官和检察官与省市法院院长同级。最高法院副院长、副总检察长在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的同意下,由司法部长提请国王任免,调动,升降。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经议会从3名选举出来的候选法官中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免、提拨、降级及调任等,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与部长内阁副主席同级。最高法院副院长、副总检察长与部长同级。最高法院法官、检察官与上诉法院法官、检察官同级。法庭书记员由司法部长任免提拨、降级及调任,与办公室主任同级。

  根据柬埔寨宪法113条至 115条之规定,为确保司法独立,加强法官纪律管理以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职权,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国王

  成员: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上诉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并从全国法官中选举出三名法官作为成员。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连任。国王亲自或指派其代表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会议。司法部长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院长商议后,可提议召开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最高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所有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提升、级别等问题。上述问题先由司法部长向国王提交提议,开会讨论投票决定后,交由国王诏函任免、提拔、降级及调任等。

  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处分,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会同纪律委员会,最高法院院长或总检察长开会讨论决定。国王和司法部长不参加会议。如处分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国王或其指派代表应任纪律委员会主席。关于上述人员处分的文件,必需在开会前15天送纪律委员会所有成员审查,并由纪律委员会主席决定开会时间。纪律委员会的决定要送最高司法委员会批准生效,且该决定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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