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国-东盟检察制度
文莱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1-30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一、历史背景

  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文莱全国划分为4个行政区,即诗晨亚和白拉奕、文莱和穆阿拉、滕布龙和图通。文莱的司法制度是以英美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1956年9月29日,文莱颁布第一部宪法。在宪法颁布以前,英国驻文莱总督负责任命当地法官并管理司法机构。1956年宪法规定设立立法委员会行使审议立法的权力,定期举行议会选举。1970年,文莱苏丹下令取消议会选举,议员由苏丹任命。1984年1月1日文莱宣布独立后,宪法赋予苏丹在没有立法议会情况下颁布法律的权力。1984年2月,苏丹宣布终止立法议会,苏丹以王室文告方式颁布实施法律,并设司法大臣兼总检察长协助苏丹立法。1959年9月29日以前,文莱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驻文莱沙劳约省检察长担任,下设一名副首席法律顾问。1959年9月29日,文莱颁布宪法后,任命了首任文莱总检察长,从此沙劳约省检察长的文莱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被终止。文莱现任总检察长为哈雅提.塞勒女士,是文莱首位女性总检察长。

   

  二、主要职能

  1、政府法律顾问;

  2、代表国家出席刑事案件庭审支持公诉及应付对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

  3、起草法律;

  4、指导并任文莱皇家警察部门及其它执法机构起诉之顾问,包括为其侦查活动提供法律建议;

  5、为公众提供注册服务。

 

  三、组织结构

  文莱总检察院设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官及法律工作人员等职。总检察长为政府和国王首席法律顾问。副总检察长协助其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并对刑事案件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应付对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检察官代表总检察长出席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官和法律工作人员同时还分别是国家公诉人,注册事务官,也负责公司名称、商标、婚姻等相关注册工作。文莱总检察院下设5个职能部门,分别为:行政和财务部、立法和研究部、刑事部、民事部、国际部。

 

  

  四、职能简介

  法律顾问:主要是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良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包括提供充分的背景信息和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等。

  刑事诉讼:总检察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独立行使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职权。所有刑事公诉均应以国家公诉人名义提起。为履行该职责,总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或权力部门的指令和控制。检察官代表总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提起公诉,出席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指导文莱皇家警察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起诉工作和并担任其顾问,包括对其侦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检察官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业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可随时撤回起诉。此外,在文莱,政府各部门和公共公司也权直接对发生生在本部门或本公司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如果没有设有公诉人的,文莱检察机关也可指派检察官代表提起公诉。

  起草法律:总检察长同时负责起草相关法律。为此,总检察院和其它政府各部门紧密合作,负责文莱政府的所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

  民事诉讼:以总检察长的名义,代表文莱政府应对各种对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

  国际事务:为政府提供国际法律方面的意见。

  注册服务:为公众提供注册服务,下设公司、商业名称、商标、工业产权、发明、婚姻、贸易法律等注册部门。

   

  五、检察官任免

  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官均由文莱国王任免。

  

 

© Copyright © 2016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桂ICP备18004182号-1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