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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6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检察官信条:国家公务员是公众的信赖、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实、忠诚、高效、公正、谦虚、有爱国心。

  

  一、历史背景

  菲律宾是共和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和政府元首。菲律宾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其法律体系则具有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混合制的特点。菲律宾全国划分为13个地区,73个省,2个分省和60个市(省市为平级单位)。菲律宾实行的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即政府、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各政党联合组阁。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组成,总统、副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各省、市分别由省长、市长分别作为行政首长。立法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24名全国立法委员组成,任期为六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其中一半为每三年选举一次,下议院由223名议员组成,任期为六年,任期不能超过三届,其中211名为地区代表,12名为政党代表。菲律宾的司法体制起源于1900年,大部份参照西班牙和美国司法体制。菲律宾宪法规定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设下级法院。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14名法官组成,所有法官均由法院和律师协会推荐,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期可到70岁。因宪法规定的情况被弹劾除外。法院分为直辖市法院和直辖市巡回法院,市法院、地区法院、伊斯兰法院,税收上诉法院(负责审判海关税收案件)、反贪法院负责审理涉嫌贪污犯罪和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菲律宾检察制度起源于美国军事管理时期,菲律宾检察机关一直隶属于菲律宾司法部。菲律宾司法部成立1898年阿奎诺军事政府时期,一年以后,美国军事管理部门在菲律宾设立最高法院总检察院。1901年6月美国在菲律宾设立民事管理政府后,又改为菲律宾总检察院,9月改为财政与司法部,1916年政府重组,司法部成为独立部门,负责对一审法院和全国基层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42年日本入侵菲律宾,司法部改为司法委员会。1943年日本政府又将其改为司法部。1946年,菲律宾独立,政府机构重组,司法部继续保留。1973年菲律宾颁布新宪法后,司法部对一审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能转移到最高法院,但检察职能一直保留。现在司法部下设六个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司、保释和取保候审司、国家总检察署、技术司、财务与管理司和办公厅。

  在美国军事管理体制下,根据1916年2657号行政管理法,产生菲律宾群岛各省检控官,负责代表各省、直辖市、乡、社区出庭诉讼活动。1946年美国同意菲律宾宣布独立,根据1947年94号法令和1947年机构重组法,修改原来行政管理法,由司法部负责监督各省、市检控官。1978年总统1275号法颁布,菲律宾在司法部内重组检察院,成立了国家检察署,并在各省、市成立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司法部负责监督全国各级检察院工作。1987年,国家机构再次重组后,国家检察署仍隶属于司法部。292号行政管理法颁布后,检控官改名为现在的检察官。现在国家检察署在政府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检察署属行政系例,菲律宾的各级检察院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的各级司法部(厅、局)在行政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司法部长对全国检察工作的监管并不排斥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上,司法部长仅对检察长行使监督。司法部长有权审核、修改或撤消检察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决定。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检察长的任期由总统决定。现任检察长是尤文西托.苏诺先生。根据1978年总统1275号法,国家检察署负责管理全国各级检察院,有权对全国检察院决定和行动有审查和修改、废除的权力。

  

  二、组织结构 

  菲律宾的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设置与行政分级和区划基本相一致,分为国家(中央)、区、省或市三级,分别是设在司法部的国家检察署、15个区检察院、77个省检察院、66个市检察院及16个分院。其组织结构如下:

  菲律宾的检察官分为两种,即国家检察官和省、市检察官。现全国检察机关共有1,529名检察官。其中国家检察署设总检察长一名,副总检察长五名,高级检察官20名,99名国家检察官,11名国家公诉人。14名地区国家检察官,14名助理国家检察官,115名市检察官,77省检察官,1173助理市、省检察官。

 

  

  三、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责 

  国家检察署职责

  1、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行政投诉进行调查;

  2、有权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

  3、就有关触犯修改后的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律的质询提供法律意见;

  4、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核。

  5、向法院申请采取保释或不批准保释。

  国家检察署检察官的职责

  进行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对所有检察官和检察院行政官员管理。对检察官和其它检察院行政人员作出的决定上诉案件进行审查。

  地区国家检察官职责:

  1、负责实施司法部在其管辖区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所制订的政策、计划、项目规划、通报、命令、公告和规则、条例等;

  2、对其辖区内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3、对发生在该区的案件提起公诉;

  4、在司法部指导下协调与本辖区内其他政府、委、局、办等的工作关系。

  5、对省、市检察官及其它检察机关人员进行管理。

  省、市检察官的职责

  对本省、市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及违反市政条例轻微案件进行起诉。对本省、市发生的刑事案件、违反市政条例轻微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取证。根据职责作为省、市、市辖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一)侦查环节

  菲律宾国家警察署和国家调查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如监视、提讯、抓捕或查证)。侦查一旦完毕,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检察官既对警方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又可以直接接受公民个人的投诉并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或向哪个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对移交给它的已侦结的刑事案件重新展开调查,以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如对案件无疑义,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期限需得到省或市的检察长的同意。

  (二)起诉环节

  1、起诉原则或标准

  菲律宾检察院的起诉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起诉工作中还应遵循的规则包括:诉辩交易;确认事实与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和证人的合法性;保证公正而快速的审判。

  2、诉辩交易

  (1)被告人如果主动承认轻罪,检察官应立即停止诉讼程序;

  (2)如果被告人主动承认的罪行的刑罚并非死刑,检察官可以不再向法庭展示证据,除非法院如此要求;

  (3)检察官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可以就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与被告人达成交易,条件是所判刑罚是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2000比索以下的罚金。检察官作出上述决定还须得到省或市级以上检察长的书面许可;

  (4)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不得成为其规避重罪的借口。依照刑法典和相关特别法,该轻罪的程度比免于追究的重罪不得少于两级,且应属同一类犯罪。

  (三)审判环节

  出庭的检察官应当庭指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与被告方当庭质证和辩论。

 

    除上述职权外,菲律宾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还有其他权利。如有权查阅任何档案或资料。有权要求任何机关协助而不被拒绝等。

    对刑事犯罪案件享有公诉权,但选举犯罪的公诉权则属于选举委员会。

  

  四、检察官的任免

  菲律宾所有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在内均由司法部长提请总统任命。

  任命检察官的条件是:取得律师资格,具有10年律师经验,菲律宾律师协会执业五年以上,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

    1988年成立了菲律宾国家检察官联盟组织,是一个非宗教、非政府组织。其宗旨和目标是:(1)促进提供尊重、诚信、能干、高效和有效的检控服务;(2)促进并保持一个独立无畏和正直的国家公诉机关,并保证每个国家检察官的身体健康、知识技能和社会经济福利;(3)针对成员及其直属亲属,提供道德、精神和经济援助,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一个共同的基金。

  

  五、检察官的管理

  菲律宾的检察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所有公职人员均应遵守公职人员职业规范,如违反该规范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就算不构成犯罪都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免除公职。

  

  六、监察员办公室 

  监察员办公室对政府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有监督权力,对违纪人员可进行纪律处分,但国会议员、法官和可弹劾官员除外。

 

    七、检察机关、检察长和司法部(中央或地方)的关系

    正是因为菲律宾的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菲律宾的各级检察院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的各级司法厅(厅、局)在行政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国家检察办公室就设在司法部内。司法部长负责监管全国的检察机关,根据第1275号总统令,司法部长有权审核、修改或撤销检察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决定。

    司法部长对全国检查工作的监管并不排斥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上,司法部长仅对检察长行使监督。

 

  八、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特色

    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成立独立调查处,专门从事行政监督与反贪的调查。独立调查处设调查官和总助理各1名及助理若干名,也可单独任命1名驻军队的助理。对于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提出的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对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的指控,应当迅速及时地处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所采取的行动和结果通知申诉人。 

    调查官及其助理应是菲律宾本土出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40周岁,被公认为正直独立,是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前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调查官必须曾任法官或在菲律宾任律师10年以上。调查官和助理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调查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调查官根据国家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任命。调查官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在任期内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位,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得参与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私营的经营,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授予的特许权或特惠权有经济利害关系。法律还规定,他们不得参加离职后的第一次国家各级行政官员的选举。 

    独立调查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务员、雇员、行政管理机关或代理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2.制止、防止、纠正政府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滥用职权和其他与职务不相称的行为。

    3.监督政;行政管理部门,指示其对犯有错误或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停职、降级、罚款、训斥等行政处罚,甚至对那些违法人员直接起诉;对那些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管理不当、营私舞弊、腐败贪污的行为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提出遵守高标准道德的合理改革措施与建议;

    4.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

    5.监督国家所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防止其直接或间接地向现任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规定的委员会成员、调查官以及前列人员拥有权益的公司或机构提供商业性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金融帮助等;

    6.要求任何政府机关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协助和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案件文件;

    7.根据指控,指示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以及任何政府所有或控制,但保持原有章程的公司的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执行或迅速处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人物,制止、防止和纠正履行职务时的任何滥用职权或其他不当行为;

    8.根据需要并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指示有关官员提供其所主管的机关签订或参与的涉及动用公款或公用财产的合同或交易文件的副本,并将其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通报审计委员会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九、菲律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菲律宾由于历史的原因,各项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带有很重的英美法的色彩,因此,菲律宾的各项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大体上是承袭了英美法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院设置的独立性与一体性的结合 

    菲律宾检察机构分为三级,中央、区、省市,各级检察院独立运行,相互之间互不干扰,但又同时隶属于国家司法部,国家司法部监督各地市级检察院的运行,司法部长实际就是国家总检察长。 

    (二)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菲律宾检察制度与英美检查制度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例如检察官必须从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才能够进行选拔,检察官履行职权时具有独立办案、独立对案件结果负责的权利,只是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才会受到首席检察官的宏观指导意见而且在指导之下的具体处理意见还是由检察官独立做出。检察官起诉案件时并没有机关集体的意见指导,检察官个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检察官之间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也是相互独立的。总检察署、省、市检察机关各自向任命或选举他的政府或选民负责,相互之间各不隶属,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在国家检察系统中,各个地区检察官办事处虽然要遵守检察长制定的方针、政策,但是,他们履行检控职能时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等少部分案件中,会寻求司法部的支持和帮助,而且必须得到总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能提起公诉;对于其他的大部分案件,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不受联邦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干涉。而在地方检察系统中,检察长名义上是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大多没有具体的检察职能,也很少干涉各地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因此,各地各级的检察官办事处都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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