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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6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泰国检察标志含义

  泰国检察标志由皇冠、神圣放大镜、天平、皇家神剑、胜利树叶花环组成,象征检察全部职能:公正执法打击犯罪。

  泰国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为国家机构提供法律建议;代表国家参加诉讼及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等。总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它行政、政治部门干预,但要直接向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的使命代表国家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目标是提高全体检察人员业务知识、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促使检察工作人员诚实、公正履行使命,有效、高效为人民服务。

  

  一、历史背景

  泰国检察制度可追索到14世纪,当时泰国国王任命一名维护法律实施的官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并为国王提供法律建议。该官员被称为法律监护官,各省也相应任命法律监护官代表国王处理刑事案件,配合各省长参加案件的审判。后泰国拉查布里省省长拉马(后被加冤为泰国国王)在此基层上设立了当时的名为Yok-kra-bat(泰语意思是检察官)以公诉为主的检察制度。泰国从此出现了检察制度。于是拉马被称为泰国检察官之父。

  直到1893年4月1日泰国才开始建立现代的检察制度,取代为原来的Yok-kra-bat检察制度。但当时的检察院为司法部的组成部份。于是泰国把每年的四月一日作为全国检察官节,现在泰国检察官每年四月一日都会庆祝检察官节。1922年检察院改设泰国内政部并成为其组成部份。1991年泰国再次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泰国总检察院脱离内政部,成为直接向首相负责的独立国家机构,同时将泰国检察院改名为泰国总检察院,泰国总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大大扩大,已不单是原来单一的公诉和法律顾问职能。此改革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独立防止政治对检察的影响、干预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司法部同时也进行重组,改为刑事司法宏观协调机关,法院也从司法部独立出来,其它司法部下属各刑事执法机构也进行重组。然而,直到现在,总检察院虽是独立于司法部,但仍然要直接向司法部长报告。司法部仍负责监督总检察院行政管理工作,但不能干预检察官独立处理案件权力。  

  

  二、检察机关职能

  泰国检察机关有如下五个主要职能,刑事司法、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法律援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发展研究等。

  一、 刑事司法

  1、 刑事侦查

  总的来说泰国检察机关没有刑事侦查权。警察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然而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泰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根据未成年人请求,整个侦查过程必须要有一名检察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或其它人员(如犯罪嫌疑人父母、老师)和调查人员一起对其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如果没有上述人员临场将被认为是无效,并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特殊刑事执法部门侦查的特殊案件,如有组织犯罪或高级官员犯罪案件,特别案件侦查人员必须与检察官一起侦查。并且对在泰国国境外犯罪的案件,检察官也有权介入侦查。

  2、 公诉和审判

  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诉和参与审判。接受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后,检察院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提起公诉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决定一经作出,检察官应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安排证人出庭作证以指控犯罪。如证人需保护的,根据泰国《保护证人法》,检察要应向司法部申请证人保护令对证人进行保护。检察官同进对司法审判权也有权进行监督制约。如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正确、不合适,可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并可对涉嫌犯罪的财产申请犯罪委员会进行没收,代表受害人申请被损害财产索赔和恢复原状。泰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实行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不一样的独特程序。如未成年人监督管委员会认为未成人需关押或改造,未成年人也愿意在未成年人监管中心接受监管的,检察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监管中心主任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不能关押超过两年。如果检察机关决定向少年法院和家庭法院起诉该未成年人,应在未成年人被逮捕后30天内作出起诉决定。

  二、 保障国家利益

  泰国检察机关另一重要职能是保障国家利益,通过为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建议,审查政府和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合同草案,代表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在泰国,政府机构可起诉或被起诉如下几种案件:民事、税务、劳动争议、行政。检察院代表政府参加诉讼,当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

  三、 保障公民权益和法律援助

  为保障公民权益,检察官可代表公民个人提起继承财产和管理继承的财产的诉讼或申请法院批准的有关事宜。如收养、为孤儿指定监护人,并且在被关押人员提起诉讼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代表被关押人提起诉讼。关于法律援助,检察院可为泰国国内外居住的,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但又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贫穷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意见,解决争端,如2004年海啸中,检察机关向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其处理死亡、失踪人员的财产,尸体处理,协议解决争端等。

  四、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泰国总检察院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如引渡、双边司法协助方面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如检察官可根据法院判决向有关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对有关国家申请引渡泰国在逃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在国家引渡委员会签订引渡条约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现泰国已同包括美国、中国、柬埔寨、孟加拉、老挝、韩国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10个。特别是根据泰国1992《BE2535号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泰国总检察院是决定是否向其它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和提供引渡的中央机关。泰国检察机关提供多方面的司法协助服务,包括追踪犯罪嫌疑人,提取物证和相关书证,向证人调查取证,没收犯罪所得等。现泰国已和包括英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挪威、印度、波兰、韩国、中国和斯里兰卡等国签订十国司法协助条约。

  五、 法律发展研究

  泰国《国家机构组织法》规定泰国总检察院负责国家法律的发展研究。泰国总检察院根据现实需要及本身职责不断修订相关泰国法律。为此,泰国总检察院还成立了专门的泰国刑事研究所开展刑法和刑事诉讼的研究工作。最近研究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与证券有关犯罪等。2004年,总检察院设立法律发展部确保泰国法律法规在迎接新世纪挑战中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最近泰国总检察院向政府提出通过《终止起诉法》的建议。

  

  三、组织结构 

  泰国检察机关可分为两级,即中央和地方两级。在曼谷设总检察院,各省设省级检察院。

  1、 中央检察机关

  泰国中央检察机关设在曼谷。一般来说,其主要处理在曼谷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在某此情况下,也可处理发生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总检察院刑事诉讼部、曼谷南部刑事诉讼部、吞布里地区刑事诉讼部负责中央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诉讼部负责经济犯罪的刑事诉讼。特殊案件诉讼部负责腐败犯罪、洗钱犯罪、及司法部特殊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的特殊犯罪。总检察院在曼谷设三个民事诉讼部,分别是总检察院民事诉讼部、曼谷南部民事诉讼部、吞布里地区民事诉讼部,此外,总检察院还设税务诉讼部、劳动争议诉讼部、行政诉讼部、毒品诉讼部、未成年人和家庭诉讼部、破产诉讼部、简易案件诉讼和上诉诉讼部。除此外,还设其它诉讼办公室如国际事务部负责国际刑事犯罪问题如引渡、国际司法合作、双边司法协助。泰国刑法研究所负责法律发展与研究。技术部负责政策、计划及评估检察工作人员,总检察院的信息服务。培训与发展研究所负责人员的培训和人力资源。检察官委员会负责检察官的管理。办公厅负责总检察院人员和行政管理。法律咨询部负责为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建议。公民权益保障与法律援助部负责向公民提供法律意见。

  2、 地区检察院

  (1) 曼谷地区检察院

  曼谷地区检察院包括曼谷九个地区检察院。3个在曼谷市区,曼谷北部,东北和南部各2个。九个地区检察院负责所有管理省级检察院。在九个地区检察院中也设九个上诉诉讼部门。目前只有7个地区行政诉讼部,6个地区劳动争议诉讼部负责处理各省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诉讼工作。

  (2) 省级检察院

  泰国75个省中共设103个省级检察院。在全国较大的省份如清迈、NAKONRATCHASINMA,UBONRATCHATANI,琼布里和NAKORNSITHAMMARAT等设立多个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负责处理21个人口密集省份的简易诉讼案件。51个省级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和家庭诉讼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

  结构图如下

  总检察长----总监察长----副总检察长----在中央设诉讼部门和辅助部门,其中诉讼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诉讼处、三个民事诉讼处、税务诉讼处、毒品诉讼处、未成年人和家庭诉讼处、劳动争议诉讼处、破产诉讼处、简易诉讼处、上诉诉讼处、经济犯罪诉讼处、三个刑事诉讼处、特别犯罪诉讼处、总检察长诉讼处、行政诉讼处。辅助部门设办公室、泰国刑法研究所、培训与发展所、检察官委员会、公民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处、国际关系处、法律咨询处、技术部。地区检察院设地区检察院9个(下设103个省级检察院、省级简易诉讼办公室21个、省级未成年人和家庭诉讼办公室51个)、地区上诉诉讼部9个、地区行政诉讼部7个,劳动争议诉讼部6个。

  

  四、 检察官管理

  1、 检察人员

  泰国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两种,即检察官和行政工作人员。

  检察官行使检察机关所有主要检察职能。到2005年止,泰国全国共有2575检察官。所有检察官分成八级。助理检察官为1级,总检察长为八级。副总检察长和总纪检组长为七级。总检察院各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6级。中级管理人员如各省级检察长为5级。大部份工作人员为2至4级。2000年以来由于检察官缺乏,根据泰国《高级检察官管理条例》规定,泰国允许检察官退休年龄从60岁延长至70岁。60岁以上经医疗检查,身体、精神良好的检察官可被任命为高级检察官。但这些高级检察官只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如起诉、法律咨询和培训,不能从事管理工作。

  所有检察人员的管理,如提拔、任命、工作调动、纪律处分均由检察官委员会负责。检察官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主席为政府高级退休官员或全国选举出来的退休的高级检察官,总检察长和四名副总检察长是当然的委员会成员。6名成员从全国高级退休检察官和检察官中选举产生,三名从高级退休检察官中选举产生,三名检察官中选举产生。2名从参议院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由内阁任命。

  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为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包括预算、财务、采购、物资供应、记录和记录装备服务等。到2005年止,泰国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001名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短期合同工。总检察院设办公厅主任负责所有行政管理事务。特别是人员管理。不同于检察官的管理的是,行政工作人员由首相府国家公务员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2、 检察官资格和纪律管理

  为独立行使职权,在泰国,检察人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务员管理,检察官的管理由检察官委员会直接负责,检察官委员会由政府高级官员或全国选举的高级检察官领导。根据泰国《宪法》第303条之规定,检察官违反职责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能的,参议院经审查有权免除其职务。由此可见检察官职务的重要。因此,泰国对检察官资格要求很严格:检察官必须具有法学学士,并通过泰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年满25周岁,法律执业2年以上。并通过检察官招考考试。通过招考考试的,任命为助理检察官,经一年周详的培训后,经培训考评合格的,任命为检察官。

  检察官的管理规范,泰国于1978年颁布了《检察工作行为规范法》,对检察官任职资格、检察官的选拔、培训及纪律处分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检察官应该遵守的条例总共有27条,分四部份,即检察官责任、检察官的义务、纪律监察人员、同事和下属的职责,处理家庭事务的职责。如检察官履行职责,应诚实、诚恳、公正、廉洁、有责任心。不能对政治、社会、宗教、种族、文化、性别或其它有歧视对待。另外,检察官及其家人不能以职务之便,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非法利益。

  

  五、有关检察工作数据 

  2003年,总检察院在全国共处理590507起各类诉讼案件。其中毒品犯罪案件占居首位,全国共处理107671起,占总数的18.98%,排在第二的是涉嫌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全国共处理101160起,占总数的17.13%,赌博81774起,占总数的13.85%,非法移民44102起,占7.47%,人身伤害犯罪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伤害、强奸等为43886起,7.43%,涉嫌生命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26760起,占4.53%。枪支犯罪案件全国23414起,占3.97%。其它犯罪157311起,占26.64%。此外,总检察院还审查了大量的警察是否依照法律罚款的案件。大多数与交通违法罚款有关。2003年泰国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了2807838起此类案件。在民事方面,包括民事诉讼、税务诉讼、破产诉讼等。2003年,泰国全国检察机关共处理了11307起各类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达261944600489.65泰铢。行政诉讼方面,泰国检察机关共出庭参加政府行政诉讼案件2513起,争议标的达16131596013.96泰铢。

  

  六、刑事诉讼

       泰国刑事诉讼分为四个部分:  

  1、 侦查

  在泰国,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职能是分开的。不象很多国家,检察官和警察联合一起侦查。在泰国警察是主要刑事侦查机关,另外根据《特别犯罪侦查法》规定,特别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对涉嫌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重大诈骗犯罪、洗钱犯罪等特别犯罪侦查。检察官仅对一些特别的犯罪联合侦查部门一起侦查,如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一般不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除了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

  案件发生,侦查部门便应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开展搜查、对有关物品进行扣押、逮捕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将案件及是否应提起公诉的意见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如检察官认为起诉证据不足的可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检察官经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检察官对侦查部门的补充侦查活动有指导权。

  2、 起诉

  泰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起诉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诉讼,另一种是公诉。个人诉讼是指被害公民个人提起的人身伤害犯罪诉讼,公诉是指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国家公诉。对于私人诉讼,法院可开展庭前聆听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而公诉案件,这种庭前聆听审理是没有必要开展的。然而,检察机关只能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检察官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公诉决定的,检察官应将该案向法院移送起诉。如果检察官决定终结诉讼,应作不起诉决定。但是除总检察长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最终决定外,其它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都不是最终的决定。检察官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将案件连同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发生在曼谷,移送案发的警察署专员或如果案件发生在各省的,移送案发省省长审核。如果警察署专员或省长对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将其异议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总检察长审核,除非有新的证据,总检察长的决定将是最终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不影响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泰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完毕后,检察官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处罚代替起诉。

  3、 审判

  根据泰国《宪法》规定,对被告人要确保公开开庭审判。泰国也采取非经法院判决不认为犯罪的原则。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应当就指控犯罪事实向法院进行充分举证后,法院才能作出判决。泰国对刑事诉讼采取辩诉交易的原则,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的,法院可当庭作出判决,一般该判决会比不认罪的轻一半。对于判决五年以上量刑的,被告人认罪的,泰国《刑事诉讼法典》仍要求公诉人进行充分举证,法院才能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传证人出庭做证。法院可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4、 判决的执行

  已决犯人将被送往国家监狱进行改造。如果一审对被告人判决死刑或无斯徒刑的,一审法院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送上诉法院复核。如果一审法院不将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件所有材料移送上诉法院复核的,该判决不能作为最终判决。

  如果犯人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精神病、有生命危险、怀孕七个月以上、分娩和刑期只剩一个月的,改造可停止执行。

  已判决执行死刑,出现了《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可免除死刑情形的,或犯人在执行死刑前犯精神病的,暂停执行死刑,直到犯人恢复健康,才能执行死刑。

  

  七、泰国检察博物馆 

  泰国检察博物馆建立于1993年,里面收藏泰国全国73个省177个检察院物品及馆藏珍贵古老法律书刊、历史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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