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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8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历史背景

  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系,其法律由宪法、法律、法律补充以及判例法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新加坡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新加坡是共和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也称责任内阁制,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内阁由国家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由总理、副总理和政府各部部长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会的监督。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政府法制部行使司法行政权。

  新加坡检察体制可追索到1867年。总检察院可追索到1867年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867年以前,从1826至1855年,新加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槟城、马六甲、新加坡法律顾问担任,1864年至1867年皇家法律顾问担任。1867年汤马斯爵士被任命为海峡两岸首任总检察长,驻新加坡,而副总检察长丹尼尔.罗干驻槟城. 1942年,新加坡沦陷,日本在新加坡最高法院设立总检察院。1945年,日本投降后,总检察院职责为为英国军事管理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1946年成立皇家新加坡殖民地后,任命爱德华爵士为殖民地总检察长,总检察院搬回政府行政大楼。1959年新加坡实行自治,阿哈曼德易卜拉钦先生被任命为新加坡国家总法律顾问,1965 年新加坡从马来西亚独立,阿哈曼德易卜拉钦先生被任命为新加坡共和国总检察长。其后任邓本德先生见证了总检察院两迁移,第一次是1971年迁至高街大楼,第二次1991年迁至现在办公地方即是阿德非大楼。从1867年至今新加坡总共历任26位总法律顾问和总检察长。现任总检察长陈锡强先生为新加坡共和国第三任总检察长,从1992年上任至今。现在新加坡总检察院共有150名训练有素的法律工作人员,150名行政管理人员。

 

  检察机关职责

  新加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顾问;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及决定不起诉;应诉对政府诉讼及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及其它民事行为;修订新加坡法律,提供法律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为政府草拟法律文本、国际合作协议、合同文本等;参加国际合作协议的谈判;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合资律师及外国律师提供注册服务等。总检察院与司法部和财政部合作为公众提供法律在线服务,为公众提供新加坡法律查询服务。出版各种法律文本和法律文件等。

  总检察长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也是国家首席公诉人。总检察长为总检察院最高领导长官,下设两名副总检察长协助其工作,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同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为政府各部委提供法律顾问,但不负责给公民个人提供法律顾问。如公民个人需法律服务,应通过法律协会聘请律师为其服务,如果请不起律师刑事律师,可通过政府刑事法律援助项目请法律协会律师帮助,民事方面可通过法律援助局提供帮助。如公民个人收入和其它情况符合援助规定,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局即决定援助。总检察长作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新加坡依法治国、维护公正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国家公诉人,总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家行政干预和控制,有权决定刑事案件的公诉和不起诉。另外,负责应负对政府起诉和代表政府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还兼任慈善机构的法人代表、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副总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并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第336条第二款之规定,代表总检察长行使公诉职责,在总检察长缺席时,代为行使总检察长职责。

  

  组织机构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检察长由总统根据首相建议任命,作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负责政府各种法律事务的总顾问。总检察院总检察长一名,副总检察长二名。分设业务部门和附属部门。总检察院下设五个业务部门,即民事、刑事、国际关系、立法与法律研究与修订。附属部门为机关服务部(下设人事管理部、办公厅、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公关部)电脑信息部、图书资源部和内部审计部。

  民事部职责:民事部主要职责主要是为新加坡依法行政提供高质量法律意见。民事部现有17名工作人员,但负责为15个政府内阁、各部委、国家机构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应负对政府诉讼和代表政府提起诉讼,对公职人员违纪进行调查。民事部还代表政府参加调解、仲裁和谈判。履行总检察长根据法律负予的职责。包括任慈善机构监护人,对申请为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审核。现在民事部的职责范围已大大扩大,如对政府公私合营法律事务、大杀伤性武器不扩散、法律冲突、新加坡作为法律发展港等法律问题。民事部积极利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协调跨国贸易,促进电子贸易、交通法规和采购法等事宜。加强对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教育,经常组织定期的宪法和行政法、政府采购等学术讲座。开展在线法律服务,让公职人员知道其工作职责的最新法律发展。

  刑事部职责:刑事部作为国家公诉人,其职责是代表总检察长对刑事犯罪进行公诉维护公平正义。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八款,总检察长有权对任何犯罪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典第336条第二款之规定,总检察长进一步有对所有刑事公诉和诉讼有控制和指导权。刑事部官员代表总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或助理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助理国家公诉人在下级法院和高等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负责基层法院案件上诉和刑事案件上诉。临场验尸,进行庭前调查或终结庭前调查。除了刑事诉讼,助理国家公诉人还对执法部门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对刑事犯罪侦查完毕应向刑事部提交结案报告,助理国家公诉人对侦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如构成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需进一步调查,则指导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刑事部也负责外国提起的国际司法协助事宜。而且刑事部官员还负责国际刑事司法条约、协议的谈判,参加国际刑事司法会议。助理国家公诉人还对国家部委和国家机构就刑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对刑事律师执业申请进行审查。负责警察公诉部门基层法院公诉活动进行管理。

  国际关系部职责:国际关系部主要职责是利用国际公法保护新加坡的海外合法权益。为新加坡政府提供各方面国际法的法律意见,代表新加坡政府参加双边和多边谈判,国际争端的处理诉讼,贸易诉讼及其它国际法律事宜。并将新加坡国际责任进行本国立法解释。其工作广泛涉及民用航空法、国际银行和金融法,外交关系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刑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及有关联合国相关法律事务。协助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的管理。处理并对新加坡政府各种国际争端的诉讼进行建议。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海峡国土争端,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国土争端等。涉及贸易事宜,包括和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加拿大、墨西哥及其它国家谈判、负责起草新加坡签订的或正在商谈的各种双边地区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框架并提供建议。并对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区、东盟、亚欧会议的贸易合同,包括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议提供法律意见。参加各投资保证协议的谈判。对执行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情况及其它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并协助起草各种航空协议,并对进出新加坡航空领域合作协议提供法律意见。处理跨国犯罪,代表新加坡谈判签订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并对政府机构参加国际法律事务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新加坡的权益。组织国际会议和国际研讨会。对所有外国律师事务所、合资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外国律师的注册。

  法律改革与修订部职责:法律改革与修订部主要职责是根据21世纪新加坡及其公民需要及时审查和修订法律。与新加坡法律改革委员会合作,进行系统研究、咨询,开展法律改革,对不合时宜的新加坡法律进行编辑、更新、简化。 

  立法部职责:根据国会意见,起草简练、清晰、简明法律法规,负责政府法规、政府各部委、法律委员会生效法规的补充立法的起草工作。对各部委法律委员会执行政府政策的立法提供法律意见。为各部委、法律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维护立法数据库等。

  公司服务处职责: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财务预算控制、人力资源发展、机关管理、人事管理等提供高质量、高效法律服务。下设财务管理处,负责提供会计、财务咨询服务,包括总检察院业务开展和发展预算管理、工资管理、采购体系等;人事管理处负责总检察院的人员管理政策规程的编制,为发挥各员工最大潜能提供良好管理环境。人力资源发展处负责总检察院人员的培训、培养,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办公室负责总检察院各部门提供总体服务和行政管理。公关处负责国内外的来访接待。代表总检察院接受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内部审计处负责对总检察院各内设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察官的任命 

  根据新加坡现行宪法的规定,总检察长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如果总统不同意总理的推荐,他可以拒绝总理的提名,但他在这样做之前必须征求总统顾问委员会的意见。总理在提出建议前,应与现任检察长、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主席进行磋商。被提名者必须具有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

  根据新加坡现行宪法的规定,总检察长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如果总统不同意总理的推荐,他可以拒绝总理的提名,但他在这样做之前必须征求总统顾问委员会的意见。总理在提出建议前,应与现任检察长、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主席进行磋商。被提名者必须具有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

  根据新加坡法律执业法的规定,检察官从法律执业工作者任命,法律执业工作者需获得马来亚大学、新加坡大学或新加坡国立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或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获得被新加坡法律执业法认可的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从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有关新加坡法的文凭或在英格兰等地从事过法律执业。

  法律服务委员会是负责任命所有法律执业工作者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总统、总检察长、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两名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组成。

  法律执业工作者分为八个等级。法律执业工作者可由总检察长被直接任命到检察机构,履行检察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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