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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8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上图为印度尼西亚检徽)

 

        检察机关使命

  1、以维护安全稳定为首任,打击犯罪,维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社会、国家、各州的安全与稳定。

  2、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遵守宗教传统,公正执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3、积极参与司法改革进程,为建设公正、繁荣的印度尼西亚创建有利环境。

  4、保障国家和政府机构行使权力。

  5、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总统令,制定执行、实施法律的方针政策、指导意见及建议。

  2、保护国家的财产,保障国家基础设施的发展。

  3、根据法律、法规、总统令,公正执法,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它法律活动,保证法律和国家权力的实施。

  3、根据法院裁定,将无法照顾自已或其它原因危及他人、社会或本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医院、精神病院或其他适合的地方看管。

  4、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建议,参加草拟法律和法规,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5、根据法律、法规和总统令协调、指导、监督相关国家机构依法行政。

  

  总检察院的权力和职责

  1、决定和监督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执行。

  2、协调处理相关机构查办的刑事犯罪案件。

  3、为保障公共利益,决定终止案件的处理。印度尼西亚对公诉实施国家垄断主义,可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何时提起公诉。

  4、要求最高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5、向最高法院提供技术性的法律建议。

  6、向总统提出对死刑犯特赦的法律建议。

  7、预防和禁止涉嫌犯罪的公民进出印度尼西亚国境。

  8、有权终止海关调查的案件,为维护国家关税,也可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

  

  组织结构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1991号法令和55/1991总统令,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可分为总检察院、高级检察院和地区检察院三等,地区检察院可视情况需要,设派出检察分院。军队设有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院设总检察长一名,常务副总检察长一名,业务副总检察长六名,分别负责发展、情报、普通犯罪、特殊犯罪、民事和行政案件和监察,检察官、检察业务专家和总检察长行政人员若干。总检察院下设发展、情报、普通犯罪、特殊犯罪、民事和行政案件、监察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各副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具体业务部门;教育与培训中心;研究与发展中心 ;法律咨询中心;情报行动中心;法律信息与犯罪数据中心。

  

  总检察长职责

  总检察长负责领导总检察院有效、充分地履行、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决定、监督法律的执行,开展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侦查、调查、公诉、执行法院判决及其它法律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调相关机构查办特别刑事犯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出国境、预防非法出版物危害社会,预防亵渎宗教、对危及社会和国家安全的信念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国家和政府参加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诉讼活动或庭外活动,维护国家国内、外的利益;保护公众利益,可终止刑事诉讼,对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上诉,对最高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提供技术性建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总统对死刑犯提出特赦法律建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国内、外保外就医;根据法律、法规和总统令规定,在其职责内决定批准或执行法律负予的其它职责;根据需要和法律、法规及总统令规定,组织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力量,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相关民事和军事部门开展打击、根除特别犯罪及某些特定的犯罪;与其它政府各部门、非政府组织配合解决其它事宜,特别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执行其它司法职责。

  

  常务副总检察长职责

  常务副总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工作。

  ——协助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院有效、充分履行发挥其职能作用;

  ——协助总检察长协调发挥其它副总检察长及地方检察长职责作用;

  ——总检察长缺席时,代为行使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发展的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发展的副总检察长支持、配合总检察长领导工作,履行其业务职责,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的长远发展工作,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其职责内容包括:推动检察管理,编制执行检察基础设施计划,管理计财、人事、办公厅、检察组织机构和体制、开展学习培训、参与起草法律和法规、公共关系、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各级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行政服务。

  具体职能:协调、组织、推动各级检察机关的管理;编制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进行协调、监督、评估;为领导层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处理总检察院的有关内务工作、人事工作、物资供应保障;负责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体制建设;负责行政事务、管理计财、人事、物资,图书馆和国有资产;为检察机关各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建设提供法律建议,参与法律研究和草拟法律;负责保持与国内外有关国家机构、政府各部门或其它机构及社会团体的联系;推动检察官的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技能,促进检察发展;向总检察长提供建议,执行总检察长负予的其它职责。下设发展副总检察长秘书处、 计划局、办公厅、人事局、计财局、后勤部和法律与公共关系局。

  

  负责情报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情报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院的领导组成部份,主要负责司法情报,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负责司法情报活动,包括理论、政治、经济、财经,社会文化,公共秩序方面的情报活动,配合支持法律政策的落实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参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

  具体职责内容:编制司法情报的技术性政策;计划、执行、管理侦查的情报活动;配合落实打击、预防犯罪的政策;打击和预防理论、政治、大众媒体、出版物、外国人犯罪活动,防止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出入国境;打击和预防对人类、安全、颠覆国家犯罪、国境犯罪、违反国内水域犯罪等;计划、执行、管理侦查和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打击和预防投资、生产、流通、财政、银行、自然资源、国土、经济领域犯罪、腐败犯罪、特别经济区内犯罪;计划、执行、管理侦查和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打击和预防宗教派系、亵渎宗教、国家统一、自然环境犯罪,普通犯罪;执行情报管理活动,提高检察机关获取司法情报能力,技能;根据职权和检察机关职能,对使用情报侦查进行技术管理;负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活动、物资、报告、文档等的机密提供安全保障;与各部门、非政府机构及其它机构,特别是情报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向总检察长提供建议,执行总检察长负予的其它职责。下设副总检察长秘书处、政治处、经济与财政处、社会文化处、生产与情报设备处。

  

  负责普通犯罪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普通犯罪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院的领导组成部份,主要负责刑法典规定的一切犯罪及刑法典规定以外的普通犯罪,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普通犯罪副总检察长主要执行诉前补充审查、公诉、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监督取保候审的执行和其它法律活动。具体职责包括:根据职责编制普通犯罪司法活动的技术性政策和指导手册;负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对公民和财产犯罪,及刑法典规定以外的普通犯罪诉前补充审查、公诉、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监督普通犯罪取保候审的执行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打击普通犯罪,进行协调并提供技术指导;向总检察长对普通犯罪和其它法律执行的政策问题进行建议;提高检察官打击普通犯罪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下设秘书处、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处、对公民和财产犯罪处、其它普通犯罪处。

  

  负责特殊犯罪的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特殊犯罪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院的领导组成部份,主要负责特殊犯罪,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执行特殊犯罪的侦查、审讯、公诉、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监督特殊犯罪取保候审的执行,及其它法律活动。具体职责包括:根据职责编制特殊犯罪司法活动的技术性政策和指导手册;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执行特殊犯罪的侦查、审讯、公诉、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监督特殊犯罪取保候审的执行,及其它法律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对侦查、审讯特殊犯罪进行协调并提供技术指导; 向总检察长对特殊犯罪和其它法律执行的政策问题进行建议;提高检察机关打击特殊犯罪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下设秘书处、商业犯罪处、腐败犯罪处、颠覆国家犯罪处。

  

  负责民事行政的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民事行政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院的领导组成部份,主要负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国家财产,代表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及其它法律活动。具体职责包括:根据职责编制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技术性政策和指导手册;负责法律援助、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对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的案件进行赔偿,对损害国家财政事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确保国家和政府利益;为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即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出席民事或行政庭审;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法律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和总检察长授权,在国内外代表国家和政府、社团的民事权益提起公益诉讼;向总检察长对民事行政检察和其它法律执行的政策问题进行建议;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为检察机关执行民事行政检察提供技术保障;向总检察长建议,执行总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事务。下设秘书处、民事处、行政处、权益保障处。

  

  负责监察副总检察长职责

  负责监察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院的领导组成部份,主要负责监察事宜,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总检察长决定对执行日常工作、检察机关各部门工作进展进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各部门公正执法,认真执行检察机关的计划和发展项目及总检察长决定的方针政策。具体职能包括:根据职责编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技术性政策;负责检察机关各部门特别是办公厅,计财,装备,发展项目,情报,普通犯罪,特殊犯罪,民事行政等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工作进展进行观测、检查、测验、评估,编制指导法规,对工作进展作出安排。对不正确履行职权、滥用职权行为的报告、控告进行调查、审理,并对涉嫌违纪或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及相关人员建议采取措施;对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机制进行监控;提高检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察业务技能,业务素质。与相关监察部门进行协调与配合;为检察机关执行监察提供技术保障;向总检察长建议;执行总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事务。下设秘书处、人员和总务纪检组、计财、物资、发展项目纪检组、情报事务纪检组、普通犯罪纪检组、特殊犯罪纪检组和民事行政纪检组。

  

  中心

  中心是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组成部份,每一中心设一名主任,直接向检察长负责。总检察院下设教育与培训中心,研究与发展中心 ,法律咨询中心,情报行动中心,法律信息与犯罪数据中心。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检察官的教育与培训。研究与发展中心 负责检察职权、作用、发展等研究。法律咨询中心负责法律咨询,公众法制教育,情报行动中心负责执行司法情报行动。法律信息与犯罪数据中心负责法律信息的收集,犯罪数据处理,查询。

  此外,总检察院还设检察业务专家和总检察长行政工作人员若干。

  

  地方检察机关

  高级检察院设全国各省、直辖市首府,处理各省、直辖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设检察长一名,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一名,检察官若干组成高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副检察长和其它领导班子向检察长负责。

  地区检察院设地区首府或市所在地,管辖该区或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设检察长一名,直接对高级检察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一名,检察官若干组成地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副检察长和其它领导班子向检察长负责。根据需要可设派出分院。

  

  检察官的管理和任免

  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属行政一级A,专家不能超过行政区一级B,各副总检察长秘书处处长、各厅、局长、中心主任、纪检组长、高级检察院检察长为二级A,总检察长行政工作人员不能超过二级B,高级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二级B。

  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免,常务副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提请总统任免。检察业务专家由总检察长提请总统任免。其它副总检察长秘书处处长、各厅、局长,纪检组长、中心主任、高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均由总检察长任免。经外交部批准,总检察长可指派检察官派驻领事馆从事司法外事活动(即司法参赞)。现印度尼西亚驻香港总领事馆司法参赞负责中国港澳及大陆的司法外事活动。

  

  检察经费保障

  检察机关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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