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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检察制度
时间:2016-12-08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马来西亚总检察院目标:“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正执法,提高效率,热情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上图为马来西亚检徽)

   

  马来西亚检察机关检徽含义:检徽中间人形天平象征马来西亚检察官肩负的权利与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廉洁、高效服务。圆圈象征迎接各种挑战,底部五横线象征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根据马来西亚五项原则行使检察权,蓝色象征团结,白色象征透明和真诚。

  

  一、历史背景

  马来西亚为君主立宪制联邦国家,采责任内阁制,三权分立。其最高国家元首是国王,由九个州世袭之苏丹投票选出,轮流担任,任期五年。内阁由首相府及阁员组成,设首相、副首相各一人;国会分众参两院,国会议员有言论免责权。联邦及州的议会均有立法权。

  英国殖民统治以前,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是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现在的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系。作为英国前殖民地,现在马来西亚检察制度是英国殖民入侵的产物,1786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扩张,控制了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并将三地并入印度管辖,当时法律制度比较混乱,为保护其与中国商贸的发展,英国迫切需要一种先进的司法体制,1807年英国颁布大宪章,英国司法体制开始被引进其殖民地。1866年英国颁布《解决海峡法令》,根据该法令1867年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脱离印度管辖,三地合并成为英国皇家殖民地,设立行政和立法分权管理体制,第一次任命了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作为皇家首席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行政和立法委员会成员。1876年《皇家诉讼法令》颁布,马来亚总检察长的职责参照英国总检察长职责。1914年英国正式建立英属马来亚后,按英国模式建立了当时的检察体制。第二世界大战,马来西亚被日本殖民统治三年半,其司法体制也受到了日本的影响。1948年《马来亚联邦宪法》颁布,根据《马来亚联邦宪法》,联邦政府成立了政府法律咨询部,1951年改为法律部,负责政府所有法律事务,并下设有公共信托部、专利和商标注册办公室,现文莱总检察院仍保留专利和商标注册职责便是当时的产物。1957年马来西亚宣布独立,马来西亚总检察院分散设立于政府各部委。其总部开始设于内政司法部。1959年9月,迁至司法部。1964年又迁回内政司法部。1974年马来西亚成立法律和总检察长部,1980年改名为总检察院。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是马来西亚最高检察机关,是政府行政序列组成部份,其职责是政府、各部委和其它机构的法律顾问。马来西亚宪法145条规定了马来西亚总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总检察长是首席国家公诉人,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出不诉决定。负责国家法律的起草,代表国家出席民事诉讼。此外,总检察长还在有关政府部门中担任一定职务,如赦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土地委员会等。

  

  二、检察机关职能

  1、为联邦和各州政府提供国际法和伊斯兰法律咨询服务。

  2、为联邦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3、为联邦政府起草法律。

  4、刑事案件的公诉。

  5、代表政府出席民事诉讼。

  6、审查、修订法律、进行法律改革研究。

   

  三、组织结构

  在检察机关的设置上,马来西亚总检察院分为总检察院和12个州级检察院。总检察院设总检察长一名,副总检察长一名,总检察长特别助理和公关助理各一名,副总检察长特别助理一名,内设审计部,公诉部、法律咨询部、起草法律部、民事部、国际关系部、行政管理部、法律修改与研究部、州务法律咨询部、总检察院吉隆坡分院。    

  (一)总检察长职责 

  总检察长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并根据联邦宪法145条之规定履行其职责。总检察长由国王根据首相提议从最高法院有法官资格人选中任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总检察长的职责为国王和内阁成员及各部部长提供法律意见,国王可赋予或解除总检察长职权。总检察长对所有刑事诉讼有管辖权,对伊斯兰法院、土驻法院、军事法院的诉讼也有管辖权。总检察长不能兼任最高法院法官和内阁成员,如总检察长任内阁成员或最高法院法官,国王应决定免除其总检察长职务。

  (二)副总检察长职责

  副总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总检察长行使总检察长部份职责。   

  (三)公诉部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376条之规定履行公诉职能。其职责包括:出席高等法院上诉案件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庭审支持公诉。出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庭审;向所有执法部门的侦查和刑事案件的起诉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查侦查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在审查侦查材料后,检察官应根据案件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来决定是否起诉。在马来西亚法律看来,一项错误指控将产生两件错误结果,一是伤害被错误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放纵真正的罪犯,为其继续破坏社会秩序提供可能性。检察官必须谨记,自己在法庭上仅是出示具有可信度的关联证据,而非是法庭定罪量刑时的助手。检察官这一职业有高度尊严性,这要求检察官恪守法律规定,办理案件程序正当,使有罪之人受到司法追诉,而案件输赢率高低并不成为评判检察官们的标准。此外,为保证法庭审判公平、公正进行,检察官还对法庭活动是否合法有监督权。

  公诉部内部根据其案件类型和诉讼流程下设了数个业务部,总检察院公诉部有七个下设业务部。此外,在反贪机构、证券委员会、内政安全部、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皇家海关等政府机构中,也设有公诉部负责相关专门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公诉部下设研究、国际犯罪和监察处负责刑事司法的研究,计划和协调培训,为总检察院其它部门提供国际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的建议,监督公诉部行政管理如财务和审计等。向总检察长提供纪检建议。上诉处负责刑事案件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上诉问题。其职责是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审查决定是否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诉。商业犯罪处主要负责商业斯诈、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的公诉工作。没收财产处,根据公诉决定和危险毒品法及反洗钱法规定对非法财产予以没收。毒品公诉处负责全国毒品案件的公诉。重大案件公诉处负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政治人物、大公司负责人及公积人员犯罪的公诉。性侵犯及普通犯罪公诉处负责负责性侵犯及一般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   

  (四)民事部职责 

  负责保护马来西亚政府在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护公众利益;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确保合格公证员任命;保护公众、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的合法权利等。其职责包括:民事部政府高级律师代表马来西亚政府参加各种民事诉讼;代表总检察长维护公众权益。根据1959年公证法规定申请任命公证员;根据1976年法律执业法规定以总检察长名义申请任命政府律师;根据1976年法律执业法规定申请任命其它法律资格;代表总检察长处理公众、宗教团体、慈善机构的民事诉讼。   

  (五)法律咨询部职责 

  负责为国王、内阁、各部部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交办法律事务。其职责包括市政方面:为政府提供除了伊斯兰法和国际法之外的法律服务;协助政府解释法律;保护国家利益,为政府起草法律文件及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作谅解备忘录。受政府指派开展法律研究;为政府起草的法令提供是否符合政府政策的法律意见并将法律草案提交议会审议批准。参加政府有关项目的合同谈判;根据法律规定受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出席有关会议时,对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供法律意见。接受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学习与培训;出席议会开会,为各部部长提供所需的法律帮助。伊斯兰法律方面:为政府提供伊斯兰法律方面的意见;为政府法律文件、公约、合同、立法建议提供伊斯兰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全国法律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六)起草法律部职责

  负责确保所起草提交议会审议的法律符合宪法规定,法律用语准确无误。确保所起草的法律补充规定与其它法律不发生冲突。其职责包括:用国语和英语起草法律提交议会;根据法律规定起草法律补充规定;将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件翻译成国语;为总检察院和议会准备起草法律的书面或口头答复意见。为各部部长和政府有关机构准备议会开会及辩论所需的法律。为国王提供有关法律文本;对起草法律提供意见;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文本。   

  (七)法律修订与研究部职责 

  负责翻印国语和英文法律文本。其职责包括出版修订的法律文本;向全国发送法律文本;将1967年以前法律英文版翻译成国语;根据现实需要承担将马来西亚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承担将马来西亚法律与国际法责任和谐统一。   

  (八)国际关系部职责 

  负责保护马来西亚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提供国际法和原则的法律意见,确保马来西根据本国法和原则承担和履行国际任务。其职责包括保护马来西亚在国际上的权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原则为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维护马来西亚政府的政策和本国法实施,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根据马来西亚政府签订、同意、批准生效、参与的协议、条约和公约规定的马来西亚的国际责任根据本国法和政策。下设人权与国际组织处负责有关人权事务,引渡处负责引渡条约的商谈、签订和向本国引渡及向国外引渡;环境、空间及其它事务处负责、国际犯罪处负责国际犯罪、跨国犯罪、腐败犯罪洗钱等事宜、国际刑事法庭、战争法、裁军、杀伤性武器不扩、国际人权法等、双边司法协助处负责商谈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执行司法协助。  

  (九)行政管理部职责

  为检察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促进总检察院的政策目标得到顺利实施。

  

  四、检察官的任免

  总检察长由首相从有资格的最高法院法官中提请国王任免,总检察长必须要有在最高法院、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从事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必须有法学学士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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