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架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系统于1960年7月26日根据胡志明主席签署的第20-LCT号法令建立,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
人民检察院纵向分为三级: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级人民检察院
(3)地区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系统内设有不同层级的军事检察院:
(1)中央军事检察院
(2)战区军事检察院及同级军事检察院
(3)区域军事检察院
整个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指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国会任期一致。国会任期届满时,检察长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任检察长由国会选举产生。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与职责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和司法活动监督权,确保司法活动依法进行。
人民检察院承担国家对犯罪的追诉职责,涵盖从处理犯罪报告于犯罪信息、刑事案件的调查到提出建议、提起并进行刑事公诉的全过程。
根据越南《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刑事司法协助及处理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中的中央主管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并负责谈判和缔结司法协助条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调查机构有权对以下犯罪进行调查:侵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以及由调查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判决执行机构的公职人员或在司法活动中具有职权的人员实施的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
Copyrights©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网站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1703149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