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了一条颇为曲折的路。从Underwater Devices案施加的“积极审查义务”,到Seagate案陡然收紧的“客观轻率标准”,再到Halo案回归“优势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滥诉之间艰难求衡的写照。中美两国制度虽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模式上存在架构差异,但在主观故意要件、惩罚威慑功能和比例原则约束上呈现趋同态势。针对我国制度适用困境,可以借鉴美典型案例,以证据开示等制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律经济学以及“不当得利”思维细化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标准,并注重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调适与整合。
6月29日,由最高检、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河南检察系统承办的国际检察官暑期研修班在郑州开班,阿塞拜疆、印尼、蒙古、泰、越五国 12 名检察官参训,为期两周。开班授课介绍中国 “四大检察” 与公益诉讼特色制度,研修设置专题授课、检察实务观摩、企业文化走访等内容,深化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检察交流与国际司法协作。
着力建设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不仅是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话题,更是关乎国家长远发展、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性议题。当前,全球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益向规则、制度、法律层面纵深发展,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在国际舞台上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能否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法治进步。
美国Twitter诉Taamneh案揭示了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主观上应采“一般知道”还是“具体知道”标准,协助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整体活动还是具体恐怖行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倾向于“一般知道”及对组织整体协助的归责模式,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平台不作为不构成实质性协助驳回起诉。后续Ashley案进一步明确:单纯知晓服务与恐怖活动的间接关联不足以认定实质性协助。美国判例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坚持反恐立法功能主义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性知道”与“具体性知道”的规范内涵,构建针对恐怖组织整体活动与具体恐怖行为的双层归责模式,完善反恐民事责任的证明机制,并明确常规商业服务的保护边界,以实现反恐目标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霍政欣撰文指出,面对单边制裁、不当域外管辖等外部打压,我国已建成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多行政法规配套的 “三反” 法律体系,配套执法、司法实践持续落地。文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维度提出完善路径: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涉外国家利益保护职权,搭建统一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出台司法指导规范,构建攻防兼备、高效协同的 “三反” 法治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近日,15 名越南检察官赴广西开展为期十天同堂研修。双方围绕跨境走私、电信诈骗、跨境公益诉讼等实务议题研讨,交流取证、司法协作机制。越南代表团实地观摩数字检察平台、漓江生态公益诉讼修复基地,参观民族场馆共话传统友谊。依托南宁中国 — 东盟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两国检察机关深化数字检察、生态保护等领域互学互鉴,夯实二十余年合作根基,为边境治理与双边法治协作注入新动能。
2026年6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承办的“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全球环境法治合作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专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代表,巴西、比利时、越南、澳大利亚、瑞典、蒙古国、韩国、波兰等国家与国际组织、学术团体的国际专家代表,以及国内环境法学者百余人参加此次会议,围绕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各国环境法治实践以及国际合作经验等展开热烈研讨。
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涉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日益凸显。当前,涉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在探索阶段,处罚依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规范以及后续监督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此类案件难度大、门槛高,要想维护好国家主权,同时还要尊重国际法秩序,对于司法执法实践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维护国家的司法和行政主权是应有之义。有必要深入研究涉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外行政处罚体系、明确法律适用原则和加强后续检察跟踪监督,助力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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