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1 日,第二届涉外刑事法治昆明论坛在昆明举办,170 余名法学、司法实务专家参会。论坛依托涉外刑事法治协同机制,深化检校合作,围绕刑事法域外适用、跨境电诈、虚拟货币洗钱、跨境取证、澜湄司法协作、追逃追赃等前沿议题研讨,聚焦管辖冲突、程序保障、国际执法合作等实务难点,为完善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跨境犯罪协同治理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澜湄次区域跨国犯罪治理机制是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为打击流域内跨国犯罪而开展国际合作所建立的规则制度、运行机理及协调模式,现已形成多层次的制度规范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其依托高度的政治共识,秉持协商一致原则,通过灵活的外交手段和软法性制度安排开展区域跨国犯罪治理合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效。然而,现有机制受澜湄六国发展水平及立法差异、区域内国家对话语权与自主性的担忧、机制拥堵与规则衔接不畅交织、地缘政治风险等内外因素的制约,难以有效解决内部机构建设不完善、合作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成员国对部分合作参与意愿不强等现实难题。因此,应以打造“澜湄合作2.0版”为契机,深化命运共同体意识,完善区域治理主体的机构设置与资源整合,推动区域软法与硬法协同演进,提高澜湄国家综合执法与保障能力,从而完善次区域跨国犯罪治理机制,助力构建更为紧密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了一条颇为曲折的路。从Underwater Devices案施加的“积极审查义务”,到Seagate案陡然收紧的“客观轻率标准”,再到Halo案回归“优势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滥诉之间艰难求衡的写照。中美两国制度虽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模式上存在架构差异,但在主观故意要件、惩罚威慑功能和比例原则约束上呈现趋同态势。针对我国制度适用困境,可以借鉴美典型案例,以证据开示等制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律经济学以及“不当得利”思维细化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标准,并注重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调适与整合。
6月29日,由最高检、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河南检察系统承办的国际检察官暑期研修班在郑州开班,阿塞拜疆、印尼、蒙古、泰、越五国 12 名检察官参训,为期两周。开班授课介绍中国 “四大检察” 与公益诉讼特色制度,研修设置专题授课、检察实务观摩、企业文化走访等内容,深化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检察交流与国际司法协作。
着力建设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不仅是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话题,更是关乎国家长远发展、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性议题。当前,全球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益向规则、制度、法律层面纵深发展,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在国际舞台上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能否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法治进步。
美国Twitter诉Taamneh案揭示了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主观上应采“一般知道”还是“具体知道”标准,协助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整体活动还是具体恐怖行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倾向于“一般知道”及对组织整体协助的归责模式,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平台不作为不构成实质性协助驳回起诉。后续Ashley案进一步明确:单纯知晓服务与恐怖活动的间接关联不足以认定实质性协助。美国判例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坚持反恐立法功能主义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性知道”与“具体性知道”的规范内涵,构建针对恐怖组织整体活动与具体恐怖行为的双层归责模式,完善反恐民事责任的证明机制,并明确常规商业服务的保护边界,以实现反恐目标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霍政欣撰文指出,面对单边制裁、不当域外管辖等外部打压,我国已建成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多行政法规配套的 “三反” 法律体系,配套执法、司法实践持续落地。文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维度提出完善路径: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涉外国家利益保护职权,搭建统一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出台司法指导规范,构建攻防兼备、高效协同的 “三反” 法治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近日,15 名越南检察官赴广西开展为期十天同堂研修。双方围绕跨境走私、电信诈骗、跨境公益诉讼等实务议题研讨,交流取证、司法协作机制。越南代表团实地观摩数字检察平台、漓江生态公益诉讼修复基地,参观民族场馆共话传统友谊。依托南宁中国 — 东盟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两国检察机关深化数字检察、生态保护等领域互学互鉴,夯实二十余年合作根基,为边境治理与双边法治协作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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