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跨境追赃的法理依据不宜只强调“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而应对其作出更为全面的理解,突出强调“保护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在反腐败跨境追赃中,检察机关应积极践行双重理念,依法追回属于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充分实现跨境追赃的时代价值。
反腐败治理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对柬埔寨而言,反腐败不仅关涉公共权力运行的廉洁性,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营商环境、社会信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既有机构探索的基础上,2010年《反腐败法》的颁布,使柬埔寨反腐败治理由刑事法律中的分散规制,进一步转向以专门立法、专门机关和特别程序为支撑的制度化路径。
据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消息,近日,马来西亚森美兰州检察机关开展有关选举程序以及相关犯罪的培训研讨班。
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检察监督、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围绕强边固防、跨境司法协作、国际通道保障、营商环境优化、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涉外法治人文交流六大维度,强化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构建“1+2+8+N”工作机制,从协同机制、专业人才、科技赋能层面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以全链条涉外法律监督筑牢西南边境安全屏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周边外交大局。
陈星、康佳威撰文指出,当前我国涉东盟法治人才存在师资、教材、协同育人平台三大短板。文章构建 “一心四通多能”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系统阐释广西民族大学中国 - 东盟法学院探索形成的“一体两翼双核十大品牌”协同育人模式。该模式整合多方资源,坚持政产学研用融合,搭建境内外实践平台,推进双语教学、校际与实务部门合作,打造全周期人才培养闭环,为服务中国 — 东盟经贸往来、完善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提供人才培养创新路径。
7 月 11 日,第二届涉外刑事法治昆明论坛在昆明举办,170 余名法学、司法实务专家参会。论坛依托涉外刑事法治协同机制,深化检校合作,围绕刑事法域外适用、跨境电诈、虚拟货币洗钱、跨境取证、澜湄司法协作、追逃追赃等前沿议题研讨,聚焦管辖冲突、程序保障、国际执法合作等实务难点,为完善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跨境犯罪协同治理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澜湄次区域跨国犯罪治理机制是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为打击流域内跨国犯罪而开展国际合作所建立的规则制度、运行机理及协调模式,现已形成多层次的制度规范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其依托高度的政治共识,秉持协商一致原则,通过灵活的外交手段和软法性制度安排开展区域跨国犯罪治理合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效。然而,现有机制受澜湄六国发展水平及立法差异、区域内国家对话语权与自主性的担忧、机制拥堵与规则衔接不畅交织、地缘政治风险等内外因素的制约,难以有效解决内部机构建设不完善、合作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成员国对部分合作参与意愿不强等现实难题。因此,应以打造“澜湄合作2.0版”为契机,深化命运共同体意识,完善区域治理主体的机构设置与资源整合,推动区域软法与硬法协同演进,提高澜湄国家综合执法与保障能力,从而完善次区域跨国犯罪治理机制,助力构建更为紧密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了一条颇为曲折的路。从Underwater Devices案施加的“积极审查义务”,到Seagate案陡然收紧的“客观轻率标准”,再到Halo案回归“优势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滥诉之间艰难求衡的写照。中美两国制度虽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模式上存在架构差异,但在主观故意要件、惩罚威慑功能和比例原则约束上呈现趋同态势。针对我国制度适用困境,可以借鉴美典型案例,以证据开示等制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律经济学以及“不当得利”思维细化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标准,并注重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调适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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