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根一文指出 “十五五” 规划为合作共赢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指明方向。该法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有坚实法律依据。文章强调可通过强化 “一带一路” 合作规划统筹与法治建设,以及借助自贸区提升战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完善这一法治体系,为我国对外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筑牢保障。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快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6年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开局之年,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相关内容,本刊约请法律专家分别从“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培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供读者参考。
2026 年 4 月 22 日,越南检察大学代表团在校长阮文阔带领下,赴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开展座谈交流。代表团参观了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观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犯罪链条模型演示。双方围绕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未检与公益诉讼工作等议题深入交流,并就数字检察、人才培养等展开研讨。此次交流进一步深化了中越检察领域互学互鉴,为两国检察务实合作与法治建设交流搭建了务实平台。
《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用户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分别承载着不同的基本权利,对应着比例化的取证程序。然而,我国电子数据分类标准存在三重冲突,包括刑事实体法、程序法、领域法之间的规范冲突,便利办案活动、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分类标准与分级标准、一元标准与多元标准、具体标准与抽象标准之间的要素冲突。对此,应当借鉴《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的“三分法”,实现国内法的规范衔接。以用户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作为电子数据的分类标准,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九章“其他规定”中增设电子数据的定义和分类;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并以敏感性为要素,建构电子数据的分级标准;根据电子数据分类分级的不同情况,区分保全类侦查措施与取证类侦查措施、直接性侦查措施与间接性侦查措施、回溯性侦查措施与实时性侦查措施,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虚拟货币因具备匿名性、去中心化及跨境流通便捷等特征,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犯罪的重要工具。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资金链条跨境化、电子证据分散化趋势明显,给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带来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案件办理实践为基础,围绕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模式展开分析电子证据的跨境属性,明确身份关联性与交易关联性两大核心证明要素,明确取证要点,并通过构建“境内取证为基础、跨境取证为补强”的证据收集模式,提升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同时,应当规范单边取证与双边司法协助的适用边界,推动跨境取证请求的精准化与证据标准前置化,不断提升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助力在涉外司法实践中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法治权威。
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载体,肩负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职责。目前,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存在跨境取证认定困境、涉外办案适配不足、检察协同机制不畅等问题。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应着力建立案件侦办协助机制,完善数字赋能机制,塑造一体化履职范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为深入提高中国-东盟刑事法治研究水平,建设“高校协同、师生协力、共同提高”的科研矩阵,着力打造涉外刑事法治人才培养的西部模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共同主办,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总长官方网站支持的涉外刑事法治交流计划(云南站)在云南民族大学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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