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优先为原则,区别与成年人司法,形成二元化立法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由家事法院对少年司法案件进行集约化管辖,《日本少年法》设置的以处分时年龄为处罚标准的弹性诱导机制,以及相关人力、财政保障配套制度。这对立足我国国情探索检察机关对青少年罪错案件集约管辖及配套保障制度,增设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弹性诱导规则,建设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具有启示意义。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为范本,受司法能动主义和环境权社会干预理论影响,结合本土实际形成了鲜明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被告资格的明确;书信申请令状等非正式程序合法化;建立调查委员会制度等减轻申请人证据负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临时命令的救济方式等。在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以扩大原告资格、明确环境公益内涵以确定公益诉讼目的、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证明负担、建立判决能动执行制度以创新救济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日本国选辩护制度一方面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并与多个法律援助制度相互衔接,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全阶段全覆盖。另一方面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国选辩护人绩效报酬相对较低、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和不均衡等问题。我国可辩证借鉴其经验,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形成多元财政及律师资源保障系统。
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与诉谷歌案是美国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领域的里程碑式判例。通过对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与诉谷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中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行为认定、诉讼请求设计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借鉴美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做法,结合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相关市场和垄断行为认定困难,因果关系证明责任重,诉讼请求设计偏离实际等问题,可从突破市场界定瓶颈、规范行为审查标准、论证平台市场潜在威胁、聚焦有效司法救济四方面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尽管域外诸多国家在反垄断领域检察职能的发挥相较于中国有所不同,但域外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起诉主体范围的界定、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强调等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如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与父权诉讼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等,能够对我国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启示与借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够在反垄断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为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由于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探索还处在尝试并逐步深入的阶段,实践经验的积累还不够丰富,可以通过比较域外的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汲取有益之处,逐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经过诞生之初对原告资格探讨到正式纳入立法予以明确、发展为公民诉讼形式等阶段,逐步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诉讼理论,也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我国当前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应进一步借鉴“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原告主体多元,通过诉前程序开展预防性公益保护,坚持行政权力优先原则等经验,规避该理论存在的原告资格过度扩张,私人逐利性与公益保护价值追求相矛盾以及片面追求政治效果的弊端,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全面发展。
跨境腐败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对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反跨境腐败的专门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快车道。美国财政部制裁前阿富汗官员拉赫曼父子案既体现了美方在法律规范选择、侦查技术运用、内外协作配合等措施的有效性,也暴露其霸权主义思维。基于美国制裁阿富汗拉赫曼父子案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现实需求,应当从制度创新、技术赋能、规则完善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构建,不断完善我国跨境反腐败法治体系。
为防止检察官滥权对拒绝认罪并要求陪审团审判或上诉的被追诉人进行惩罚,美国在辩诉交易实践中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后因该规则与辩诉交易所追崇的效率价值相抵牾,致其适用范围被大幅限缩。相比之下,我国检察官的权力未有美国检察官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同为协商型司法,皆存在检察官利用优势压制被追诉人的风险,且随着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凸显,该种风险有了更多可及性。应认真审思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中报复性起诉规则的理路,对检察权行使加以合理规制,促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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