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相军
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检察监督、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围绕强边固防、跨境司法协作、国际通道保障、营商环境优化、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涉外法治人文交流六大维度,强化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构建“1+2+8+N”工作机制,从协同机制、专业人才、科技赋能层面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以全链条涉外法律监督筑牢西南边境安全屏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周边外交大局。
关键词:涉外检察 辐射中心建设 跨境司法协作 边疆法治
目次
一、准确把握云南涉外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坚持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护航辐射中心建设
三、完善云南涉外检察工作制度机制,提升高质效履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发表重要讲话,赋予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大使命,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成为云南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迫切任务。云南的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检察工作就要跟进一步。新时代新征程,云南省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涉外检察工作与云南战略定位的结合点,深化“四大检察”实践,构建体系化工作机制,以全链条、系统化的涉外检察履职,护航边疆开放发展、安全稳定,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一、准确把握云南涉外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涉外检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新时代新征程,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做好涉外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将涉外法治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将涉外法治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这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系统阐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实践路径,为开展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了总遵循、总纲领、总依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关键主体。积极投身涉外法治建设、高质效做好涉外检察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云南省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涉外法治的战略定位、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贯穿涉外检察履职全过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把涉外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二)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是强化检察监督、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
涉外检察工作作为法律监督在涉外领域的延伸与拓展,既是检察职能覆盖全面化、监督体系系统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补齐跨境司法监督短板、提升整体监督能力的应有之义与关键环节。最高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作出科学谋划和部署。2024年11月,最高检召开首次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系统部署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会议上强调,“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同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总体指引。《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把涉外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化国际合作,深度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周边外交,深化与世界各国、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强基固本,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新阶段,面临的外部风险挑战、国际法律博弈更加复杂严峻,外部干涉、“长臂管辖”等风险交织叠加,跨境犯罪、涉外纠纷、海外利益保护等问题更加突出,涉外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外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对检察监督的专业性、协同性、权威性提出更高要求。云南省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最高检部署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加强涉外检察工作,自觉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融入涉外法治实践,依法对跨境刑事犯罪、涉外民商事纠纷、涉外行政行为、跨境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精准监督,实现法律监督从境内向境外延伸、从国内事务向涉外事务拓展,推动法律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监督范围更加全面、监督链条更加严密。
(三)加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是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
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山水相连,是我国联通南亚、东南亚的核心陆路门户,全省边境线总长4060公里,布局19个国家级口岸、6个省级口岸及65条边民互市通道,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区域合作机制与国家开放战略的重要交汇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为云南明确“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这是精准擘画云南发展、服务国家周边外交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云南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交流合作的核心任务。由此,云南从“边陲末梢”变为“开放前沿”。当前,云南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经贸往来、人文交流、跨境合作日益密切,涉外事务持续增多,各类跨境风险隐患、涉外矛盾纠纷、跨境违法犯罪相伴而生,跨境违法犯罪治理、涉外权益保障、跨境生态保护、国际司法协作等涉外法治需求愈发迫切,这既为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了广阔实践空间,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云南的特殊区位和战略定位决定了涉外检察工作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更是护航辐射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法治力量。当前,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正处于提速提质、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无论是维护边境安宁稳定、保障跨境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还是深化周边司法互信、营造良好对外开放法治环境、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迫切需要云南省检察机关主动扛起涉外法治履职责任,以精准、高效、有力的涉外检察监督,补齐涉外法治保障短板,筑牢边境法治防线。云南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云南在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中的特殊地位,牢牢把握涉外检察工作服务辐射中心建设的重要作用,主动顺应开放发展大势、对接地方战略需求,高质效履行涉外检察职能,为辐射中心建设扫清法治障碍、夯实法治根基、营造稳定有序的涉外法治环境。
二、坚持高质效涉外检察履职,护航辐射中心建设
云南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前沿门户与辐射中心,全省边境线绵长,与多国陆地接壤,地处澜沧江、怒江等多条国际性跨境河流上游区域,众多少数民族跨境而居、亲缘民俗相通相融,边境口岸经济、跨境贸易、民间往来密切频繁,跨境民生联结深度交织。在该特殊区位特点下,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既有涉外检察工作的共性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与敏感性。云南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要求,紧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内治理与对外协作,以精准履职、务实举措系统推进涉外检察各项工作,服务国家周边外交大局、筑牢西南安全屏障、助力辐射中心建设。
(一)依法惩治涉外涉边犯罪,扛牢“强边固防”责任
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边境安全稳定摆在首要位置,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云南跨境犯罪高发多发、链条化跨域化特征突出的实际,坚持依法严打、精准惩治、系统治理,惩治各类跨境违法犯罪,守护边境安宁与民生福祉。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主动将涉外检察工作融入周边外交大局统筹谋划,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跨境渗透颠覆、暴恐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紧盯各类跨境风险隐患,坚决筑牢祖国西南安全防线。在履职中坚守法治底线,妥善处理涉外敏感案事件,兼顾国家安全、边境稳定与跨境正常交流合作,实现打击犯罪、防范风险与保障开放有机统一。
二是依法严打跨境犯罪。紧盯跨境突出犯罪精准发力,全链条打击跨境制贩毒、运毒犯罪,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网络,筑牢西南禁毒防线;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伪造买卖出入境证件等犯罪,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深挖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幕后“金主”、技术支撑、资金结算核心团伙,斩断犯罪利益链条,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严打跨境走私、拐卖妇女儿童、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切实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
三是统筹把握法理情。境内外众多少数民族跨境而居,语言相通、习俗相近、亲缘相连,形成了特殊的跨境民族社会形态,各类跨境民事纠纷、民生案件时有发生。办理该类涉外案件,既要坚守司法公正、严格适用国内法律与涉外司法规则,又要充分尊重跨境民族习俗、宗教信仰与双边民情民意,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四是治罪与治理并重,坚持深化源头防控。秉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口岸管控、边民管理、船舶运输、边境便道巡查等薄弱环节与制度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补齐监管短板、完善防控机制。主动融入强边固防专项行动,积极参与边境社会治安整治,全力支持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跨境犯罪打击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延伸,从根本上防范化解边境违法犯罪风险。
(二)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云南省与多国陆地接壤,边境口岸、便道、通道多,跨境人员、物资流动大,跨境违法犯罪也相应地呈现出类型多元、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跨区域蔓延的特点。涉外案件在管辖界定、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司法认定等方面,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更为复杂,面临司法管辖边界模糊、跨境执法取证难、法律标准差异等难题。秉持平等互信、务实高效、合作共赢原则,健全跨境司法协作机制,破解跨境办案难题。
一是健全落实双边多边会晤机制。依托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多边机制,巩固提升与老挝、越南检察机关定期司法会晤机制,丰富会晤内容、拓展协作领域。重点围绕打击跨境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司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落实好中老边境检察机关第十一次司法会晤,在增强会晤的实效性上下功夫,力求通过会晤解决涉外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是规范高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严格依照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与国内法律,依法规范办理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境外调查取证、涉案财物追缴与返还等司法协助事项,全力推进跨境案件办理。协同法院完善境外证据转换、审查采信规则,规范境外证据审核、翻译、质证、认定流程,有效解决跨境取证难、认定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协助全流程法律监督,规范请求提出、材料移送、执行反馈等环节,确保协作程序合法、履职规范,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案中严格落实涉外案件程序规定,规范领事通知、领事探视,依法保障外籍当事人诉讼权利,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三是探索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比如,鉴于中缅两国尚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办理涉缅刑事案件中,可以依据互惠原则,采用执法合作方式,商请缅方按照中方法律规定调取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据此指控犯罪。
四是推进法律规则标准对接。积极参与昆明法务区建设,协同搭建涉外法律查明平台,收集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资料,为政府、企业提供规则解读、风险评估。推动边境地区执法司法标准衔接,支持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制度创新。探索跨境联合普法、联合犯罪预防、联合风险阻断新模式,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携手开展跨境风险排查、矛盾化解、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安全共护、风险共防、治理共建的边境共治局面。协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建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安全链,依法维护华侨、海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民、企业等各类主体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生活秩序。
(三)守护国际设施联通,保障人流、物流、信息流畅通
聚焦中老铁路、中欧班列、跨境公路、能源管道、数字光缆等关键枢纽,全力保障国际通道安全畅通。
一是护航中老铁路安全运营。持续深化落实“双段长+双检察长”机制,依法打击危害中老铁路旅客列车和班列行车安全、盗抢铁路物资、危害铁路物流中心及铁路口岸基础建设刑事犯罪。开展“益心护航中老铁路”专项行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违规破坏矿产、土地、林木、占用铁路用地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高铁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施工、非法攀爬、损毁线路、妨碍作业、干扰计算机系统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是严惩破坏基础设施建设的犯罪,守护通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破坏、侵占铁路、公路、港口、能源、通信设施犯罪,严惩相关领域职务犯罪,保障项目和资金安全。
三是强化生态司法保护,保障绿色丝路建设。紧盯中缅、中老、中越边境重点区域,严厉打击跨境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非法跨境采伐林木、跨国倾倒危险废物、跨境污染转移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紧盯澜沧江—湄公河等跨境水系、跨境生物栖息地、边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稳妥办理涉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绿色基建、低碳转型。
四是服务口岸与园区建设,保障通关效能。积极融入磨憨—磨丁等经济合作区建设,优化涉外案件管辖与执法衔接机制,依法办理危害口岸安全、破坏通关秩序案件,助力口岸经济提质增效。
五是保障数字设施安全,助力数字丝路建设。依法打击跨境数据犯罪、网络攻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跨境光缆、数据中心、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数字经济、智慧城市、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贸易畅通
近年来,云南跨境贸易、口岸经济、涉外产业、跨境投资等业态蓬勃发展,中外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日益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跨境经济犯罪、涉外权益保障等案件持续增多,加之南亚东南亚各国法律体系、司法规则、贸易制度存在差异,涉外经贸案件办理、跨境纠纷化解,面临司法协作对接流程烦琐等难题。检察机关要立足与周边国家毗邻的区位优势,精准对接共建“一带一路”、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11个国家向南开放平台。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主体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贸易活动畅通。
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始终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本地企业、跨境边民一视同仁,健全完善对涉外民商事诉讼与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破除地域、身份壁垒,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跨境经贸往来、生产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严惩经济贸易领域犯罪。聚焦跨境贸易、跨境物流、涉外投资等重点领域,依法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靠前化解经贸纠纷、处置法律风险,整治边境市场乱象,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跨境贸易市场秩序。
三是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范办理相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地理标志、非遗、文化品牌,服务特色产业“走出去”。
四是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依法保护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边民互市,重点惩治边贸走私、跨境直播售假、刷单、数据违法,支持新型贸易健康发展。
(五)惩治预防金融犯罪,保障资金融通安全
检察机关要聚焦跨境金融安全,打击犯罪、防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一是严打跨境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跨境支付结算、地下钱庄、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犯罪,斩断跨境非法资金链。注重惩治和预防虚拟货币、网络借贷等领域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守住安全底线。关注办案中发现的涉外信贷、证券、保险、担保活动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协同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是保护投资权益,保障双向投资。依法惩治侵占、挪用、诈骗跨境投资的犯罪,强化涉外商投资执法司法监督,依法办理涉亚投行、丝路基金、双边本币结算、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案件,保障跨境投资与金融合作顺畅。
四是开展涉外企业“法治体检”降低涉外风险。协同昆明法务区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反洗钱、反腐败、外汇、环保、劳工等培训,指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稳健“走出去”。
(六)加强法律外交,保障民心相通、法治互信
民心相通是辐射中心的软实力。要深化检察人文交流,强化法治宣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厚植民间友好根基,增进区域互信认同。
一是强化涉外民生司法保障。云南跨境婚姻、跨境务工、跨境求学、跨境医疗、边民生产生活等民生领域往来密切,各类跨境民生纠纷、权益受损问题常态化出现。相较于普通民生司法保障,涉外民生案件涉及双边民生政策、法律规定、权益保障机制差异,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矛盾化解、权益追偿等工作推进阻力更大。加强跨境婚姻、跨境务工、跨境求学、跨境医疗等领域法律监督,依法处理跨境民生纠纷、权益受损问题,聚焦跨境食品、药品安全强化公益保护,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深化检察人文交流,增强中国法律制度的辐射力、影响力。借助司法协作、司法会晤、培训交流契机,向周边国家积极宣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就、检察制度优势和云南检察机关实践经验,展现中国司法公正、文明、权威、高效的良好形象,传播中国法治理念与检察理论,增进跨境法治互信,营造安全有序、包容互信的跨境司法合作环境。
三是推进边境普法常态化,筑牢境内法治防线。立足边境多民族聚居、跨境往来密切、法治需求多元特点,组建汉语、少数民族语、周边国家语言双语普法工作队,开展“乡音普法”“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跨境犯罪、出入境管理、边贸合规、涉外劳务等法律知识,提升边民法治意识和跨境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遏制涉边违法犯罪,增进民间友好。
四是保护文化遗产。依法打击文物走私、侵犯文化遗产、盗版侵权犯罪,积极推进边境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实现边疆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协同共进。
三、完善云南涉外检察工作制度机制,提升高质效履职水平
涉外检察工作系统性、协同性要求高,要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科技赋能、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保障体系,保障云南涉外检察工作提质增效、行稳致远。
(一)整合全省检察力量,构建“1+2+8+N”涉外检察工作格局
由云南省检察院牵头统筹,昆明市检察机关和昆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分别立足口岸检察与护航中老铁路,文山等8个边境州市检察机关立足各自与邻国接壤的区位特点,开创与本地涉外犯罪案件的特点趋势相适应的涉外检察工作模式;N是指加强检校、检企、检律等交流合作,尤其是加强与最高检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紧密合作,加强重大、疑难涉外案件的咨询论证,建立涉外法治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搭建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协同平台,推动涉外检察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涉外检察不是孤立的司法活动,而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深化内部一体化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全省检察“一盘棋”,健全纵向三级联动、横向各业务条线协同机制,实现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办案联动,形成闭环管理。明确各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打破地域壁垒,统筹办案力量,统一跨境犯罪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尺度,层层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涉外案件办理、司法协作、法治服务等各项工作,破解跨区域办案难题。
二是强化外部多方联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外事、移民管理、海关、商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联合办案、协同处置等机制。推行“轮值+派驻+挂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检察、侦查力量靠前联动,对重大跨境案件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取证,提升跨境案件侦捕诉效率。规范完善检法协同、检警协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升涉外案件办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三是强化口岸执法司法衔接。推动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检察+海关+边管”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推动出台口岸涉外案件办理指导意见,明确口岸涉外案件管辖、证据移送、法律适用等衔接规范,解决口岸涉外案件办理中的管辖争议、证据不足、程序不畅等问题。
四是探索建立口岸检察协作办公室,优化涉外检察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磨憨、河口、瑞丽等重点口岸及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在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瑞丽口岸、河口口岸设立口岸检察协作办公室,配备双语检察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线索收集、矛盾化解、协作联络等工作,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权利救济等服务,打通服务边境群众、中外市场主体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专业化建设,夯实涉外检察履职根基
适应涉外检察工作专业化、综合性要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懂法律、懂外语、懂涉外政策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涉外检察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是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构建省检察院统筹、分州市检察院主抓、基层检察院落实的三级涉外检察专业化办案体系,省级涉外事务联络部门统筹指导;分州市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立跨部门的涉外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办理辖区内重大涉外案件,同时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办理涉外案件的指导;基层检察院配备专职涉外检察人员,形成“省院统筹、分州市院主办、基层联动”的专业化办案格局。
二是推进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在全国涉外检察人才库的基础上建立云南省涉外人才库,加强双语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合作人才的引进招录、储备培养和统筹使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涉外法治理念、国际法、国际规则、南亚东南亚国家法律、双语能力、跨境司法协作实务等纳入核心培训内容,围绕跨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周边国家法律、外交礼仪、外事纪律、小语种等内容,开展实战化、精准化培训,通过案例研讨、模拟协作、出庭实训、一线挂职、跟班历练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跨境办案、对外协作、风险处置能力,着力培养“法律+外语+政策”全能型人才。
三是强化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国别法律研究、涉外检察工作难点问题研究,以务实管用的研究成果指导司法办案。结合云南涉外案件特点,制定涉外案件办案规范,细化“四大检察”涉外办案流程、证据标准、法律适用、风险防控等规范,完善跨境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认定标准,编印涉外检察典型案例,统一办案尺度。
四是坚持科技赋能涉外检察。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涉外检察履职深度融合。依托检察大数据平台,搭建涉外案件监督管理系统,整合跨境数据资源,实现犯罪线索精准研判、办案流程全程监管、跨境风险提前预警。完善远程视频提讯、庭审、协作沟通系统,打破地域限制,提升跨境办案、司法协作效率。同时,严守数据安全底线,规范涉外信息管理,以数智化手段助力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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