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总检察院负责行使《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案】第376条赋予检察官的各项职权。总检察院负责主导在地方法院和治安法院提起公诉及执行工作,并处理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联邦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上诉、申请及复核事宜。此外,其还向执法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及检控指示,并审阅调查报告,以确定检控证据是否充分。
总检察院下设七个专门单位:
(1)Pardons Board Unit——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第(9)款规定负责起草总检察长书面意见,协调各州法律顾问办公室及总理府法律事务司,处理与联邦和州Pardons Board meetings相关的事务。
(2)Commercial and Cyber Crime Unit——审查调查文件并开展涉及商业及网络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同时为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证券委员会及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等执法机构提供法律咨询。
(3)Serious Crimes Unit——通过审查调查文件、发布法律指导意见及开展检控工作,处理重大普通刑事案件与性犯罪案件,确保复杂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
(4)General Crimes and Public Order Unit——重点处理《1952年危险毒品法》第39B(1)(a)条款所涉及的案件,签发作移交高等法院审理的同意函与移送函,并开展相关听证工作。
(5)Sexual Crimes and Domestic Violence Unit——专门负责性犯罪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检控工作,确保为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并积极开展此类犯罪的公诉工作,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6)Money Laundering and Forfeiture of Proceeds of Crimes Unit——根据《1988年危险毒品(财产没收)法》及《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开展检控工作。其通过进行法庭诉讼程序,审查涉及非法收益案件的陈述申辩书与调查文件。
(7)Transnational Crimes Unit ——根据相关法律与条约处理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事宜。其通过与外国对应机构及国内利益相关方联络,协调促进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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