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

   

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于2011年5月5日至6日在新加坡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新加坡共和国总检察署总检察长桑德菜什•麦农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先生、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署总检察 长达婷•赛勒女士、柬埔寨王国总检察院总检察长谢梁女士、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达诺摩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朗斯•斯本黄先生、马来西亚总检察院总检察长谭斯里•阿巴度•尼蒂尔先生、缅甸联邦 总检察院司长温明先生、菲律宾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检察署检察长科拉罗.阿勒拉诺、泰王国监察总长翁差•索颂先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义梅先生。

与会各代表团围绕“检察官在确保刑事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的会议主题重申,提高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必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维护检察机关的公平、公开、高效;二是维护法治和捍卫司法公正。与会各代表团再续现有的双边关系,回顾了2004年第一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成立的情景,肯定了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检察机关为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合作所做出的共同努力。

与会各代表团认识到,在这个区域多元一体化的时代,各国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并增强责任感。同时指出,目前没有可用于存放历届会议上提交的文件、报告以及签署的《联合声明》的文献中心。尽管如此,但与会各国都积极探索解决之道,主动履行应尽义务,落实历届会议精神,这些努力值得称赞。
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与会各国重申对会议目标的承诺,并达成联合声明如下:

1、公平、公开、透明和高效的法律价值,对保障刑事司法制度的诚信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基于各国的特殊国情,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采取谨慎的方式,以确保各种冲突的价值之间(如公开和效率)的平衡。这样才能确保刑事司法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在本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2 、公正执法是确保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通过确保被告享有法定诉讼权利而实现。检察官在保障被告权利和遵循诉讼程序以确保公正判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只有司法机关廉洁、诚信,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权威。检察官作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会各国承诺,会灵活应对、公正起诉无理攻击和指责司法公正的个人。

4、在非传统媒介更快速传播信息的时代,新媒体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期望。人们注意到新媒体在报道时并不总是客观的,公众可能会由于某些个人歪曲事实的报道而产生误解。其结果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可能遭受 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然而,与会各国认识到应有效利用新媒体的潜力,认为要重视利用这些非传统信息来源,以确保通过可靠的信息源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与会各国通过审慎评估各自刑事诉讼的需要,努力探索新媒体作为大众交流通讯工具的有效利用。

5、新媒体的快速激增增加了跨国属性,为调查与保护证据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与会成员国承认对该类犯罪在调查与保护证据方面寻求双边与多边合作途径的重要性。

6、检察官享有重要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决定对人民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公众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信任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公正性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如既往地关心大众的要求和利益,继续对相关各方(即国家、被害人、公 众、被告人以及执法和检察机关)负责,消除人们可能对滥用职权的担心。与会各国还会努力继续审查和改进现有的或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查机制,以确保每次起诉决定都得到各级的审查和核实。与会各国还将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使公众对滥用职权的指控得以解决和纠正,加上外部司法审查机制,大家相信这将能够确保检察官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公信力。

7、各国的国内执法机关在确保刑事司法制度公信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法机关必须公正履行职责。最后,与会各国承诺通过网络建立执法机构更之间密切的工作关系。

8、与会各国还同意,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建设,并将使各国受益匪浅:

一、创建网上文献中心,以保存以下文件:

1、历届会议上签署的《联合声明》(尽可能);

2、历届会议上提交的讲话稿、论文和报告;

3、历届会议上所有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

4、与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法律;

5、刑事司法协助的资料和程序;

6、与会各国互访或友好往来的报告。

7、关于培训项目的相关信息及培训机会。

二、为实现下届会议成效显著的目标,应提前确定会议议题以及将要讨论的问题,共同提前准备细节和要分发的材料。最后,与会国达成共识,把从各国刑事司法程序角度来探讨人权作为下届会议的议题。

三、成立大会工作小组(由马来西亚代表团牵头)。该工作小组负责准备信息调查表,向与会代表国收集紧急犯罪的趋势和相关解决办法的信息,用作讨论材料和与会代表国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本声明于2011年5月6日在新加坡以英文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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