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一、法律地位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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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及权限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责与权限,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由检察院领导,刑事警察机关具体执行。例如:

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的专有权限以外,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进行所有侦查行为,并作出具体指引;

依法向刑事起诉法庭建议采取特殊侦查措施;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拘留的合法性,并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作出建议;

对犯罪消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确认刑事警察机关扣押的有效性等。

提起及确保刑事诉讼

侦查完结后检察院决定是否作出控诉并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例如:

当侦查获得充分迹象显示犯罪发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资料,应当提出控诉;

当证据显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没有犯罪、有关刑事程序依法不能进行,又或没有获得充分迹象显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谁,案件应该归档,不予控诉;

特别情况下可向刑事起诉法庭申请暂时中止诉讼程序或建议因免除刑罚而归档;

就第一审法官的决定、裁判或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诉向中级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同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保护民事权益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保证民事诉讼中明显弱势一方的权益,代表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

监督民事判决的合法性;

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保障劳工的民事权益;

代表集体或公众利益提起特别民事诉讼。

监督法律实施

检察院依法参与法院各类案件的诉讼,以维护合法性为前提,依法监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相关诉讼法律获得正确的实施,确保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监督警方的侦查行为,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利害关系人针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时,在维护合法性的前提下为政府辩护;

以违反合法性为理由,针对政府各级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提起司法上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或宣告无效;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务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确保开标过程公正及依法进行;

依法或应行政长官请求时,参与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利害关系人的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应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主席的请求,行使咨询职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三、运作模式

《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为对法院裁判提起上诉之目的,澳门“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第十条)。“初级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组成”;“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第二十九条)。

基于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传统,澳门检察院则采取单一组织架构,由三个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派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检察院履行职责。

为配合检察院的运作模式并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澳门检察院分别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设立相应的办事处,每个办事处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司法文员和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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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组成

检察院人员主要包括三部份: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及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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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官

根据《基本法》规定: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目前,检察院在职司法官共有四十人,包括检察长一人、助理检察长七人和检察官三十二人(包括主任检察官八人),他们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在各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出庭,依法参与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

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工作是辅助司法官处理案件。分主管官职及司法文员职程、其中,书记长、助理书记长和主任书记员属主管官职,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和初级书记员属司法文员职程。

专业及行政人员包括主管人员、专业人员和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检察长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进行人事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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