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检察机关对三起毒品滥用案件实施矫治措施

  时间:2025-11-19 来源:印尼总检察院  

据印尼总检察院11月18日报道,印尼副总检察长Jaksa Agung Muda Tindak Pidana Umum批准11月17日线上审理案件采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对三起毒品滥用案件实施矫治措施。

上述3起毒品滥用案件分别由巴东市检察院、北胡卢双溪县检察院和巴朗岸县检察院提出申请,每起案件各涉及1名犯罪嫌疑人。

印尼总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Sarjana Hukum书面声明中表示,通过恢复性司法机制处理的这三起案件具体如下:

巴东市检察院提交的涉及犯罪b伊尔哈姆·本·萨尔明的案件,该嫌疑人被指控违反《2009年第35号毒品法》第112条第(1)款,或违反该法第127条第(1)款a项(;

北胡卢双溪县检察院提交的涉及犯罪嫌疑人安迪·本·贾拉尼的案件,该嫌疑人被指控违反《2009年第35号毒品法》第112条第(1)款,或违反该法第127条第(1)款a项;

巴朗岸县检察院提交的涉及犯罪嫌疑人萨姆苏丁·本·杜拉赫曼的案件,该嫌疑人被指控违反《2009年第35号毒品法》第112条第(1)款,或违反该法第127条第(1)款a项。

据相关负责人指出,副总检察长批准这3起毒品滥用案件的社区矫正申请,是基于对多项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考量的结果。具体依据包括:

1.法医检测结果:确认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呈毒品阳性(即曾使用毒品)。

2.案件调查结果:通过案件调查方法确认,这些犯罪嫌疑人均为毒品“末端使用者”,且未参与毒品网络活动。

3.综合评估结果:证实上述犯罪嫌疑人符合“吸毒成瘾者”或“毒品滥用者”的定性标准。

4.其他条件:

未被列入“通缉人员名单”(DPO);

未曾接受过社区矫正,或接受社区矫正的次数不超过两次(需有主管官员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佐证);

未在毒品网络中担任生产者、中间商、分销商或运送者等角色。

在批准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副总检察长要求各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2021年第18号指南》出具《基于恢复性司法的案件结案决定书》。

编译:张玥

责编:孙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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