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确定将区域国别学纳入第14类交叉学科一级学科目录,并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这意味着区域国别法学成为区域国别学下的二级学科。开展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不仅可以服务我国外交和对外经贸关系,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充分认识区域国别法学的内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准确把握区域国别法学的含义
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分支学科,是以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法学理论与区域国别学的方法,探究特定国家或区域法律制度演进、运行逻辑及其与中国的互动关系的学科。区域国别法学的内涵具有复杂多元性与动态发展性。准确把握区域国别法学的内涵,还应进一步从“区域”“国别”“法学”等层面进行分析。
区域国别法学中的“区域”。“区域”并非单纯的地理或政治单元,而是由经济合作、文化纽带、地缘博弈等互动关系构成的动态网络结构。对“区域”的界定应基于三个条件:一是地理条件,即基于地理位置而联结在一起的区域。相比于“国别”的范围,“区域”的范围具有弹性,这使得区域国别法学研究在空间范围上具有多层次性。例如,在研究欧洲法律问题时,区域则以地理上的“大洲”为表征;在探讨澜湄合作中的法律问题时,区域则具体指向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这一“次区域”;研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时,“区域”则体现为RCEP成员国所处的地区。二是历史条件,即有某种共通或相似的历史或文化联结的地区。此种历史条件通常也与地理条件相关联,例如,阿拉伯国家法律的趋同性不仅源于阿拉伯国家之间毗连的地理因素,更与其共同信奉伊斯兰教的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三是治理条件,即区域内各主体具有可治理的基础,且存在程度不同的治理机制。一个地区如仅有地理位置的联结,但缺乏共通或相似历史文化,或者仅有治理合作机制而无地理位置的联结,则不属于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区域范畴。
区域国别法学中的“国别”。“国别”在区域国别法学中具有政治和地理上的双重内涵,开展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当把握“国别”的双重内涵。首先,“国别”是“区域”的一部分,一国国内法的内容和特点与该国的地理环境、地理位置、地缘关系密切相关。区域国别法学无法脱离对一国地理位置的考量来研究“国别法”,“国别法”研究也离不开“区域法”研究,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次,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国别”的意义不在于其地理边界,而在于其作为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国别研究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全部知识的泛泛研究,而是聚焦于国家政府和受到国家影响的各类主体在特定治理问题上的互动关系。
区域国别法学中的“法学”。《意见》在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中提到“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因此,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对象至少包括区际法和国别法两个方面。从知识体系建构的角度看,区域国别法学实质上突破了传统法学以本国法律为中心的封闭式结构,转而以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形成跨法域、跨文化、跨制度的复合性知识框架。因此区域国别法学并非传统国际法学的延伸,而是以国家实践和区域互动为基础的独立学科体系。

精准定位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属性
学科的独立性。尽管区域国别法学与比较法学、国际法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区域国别法学是独立的学科。与国际法聚焦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区域国别法学以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不仅关注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还关注其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对制度产生和运行的深层影响。例如,研究欧盟法时,不仅需分析其超国家立法机制,更要结合欧洲一体化进程分析其中的政治博弈与文化认同。此外,区域国别法学强调研究目标国家的法与中国的互动关系,如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法,可以分析其对中国企业产生潜在法律风险及应对,这种针对性研究使学科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实践需求,与比较法学科侧重于理论研究需求,重点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法律规范、制度、思想、文化的差异与共性形成本质区别。
理论体系的原创性。区域国别法学突破了传统法学学科单一的研究范式,引入地缘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变量,关注其与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从而使法律研究不再局限于静态的规范分析,而是置于特定的社会——政治——历史场域中加以考察。区域国别法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理论建构对现实治理的回应性,其理论建构强调“从中国立场出发,理解和回应他国法律的制度逻辑”,并通过跨学科整合,使区域国别法学既能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又能为全球法律秩序的变迁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表达。此外,区域国别法学弥补了传统法学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关注度不足的问题。区域国别法学不仅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深刻认识到非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制度价值及重要性,这种更广泛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打破以现代西方国家为唯一参照系的知识结构,为我国的法学发展提供更加多元、包容的全球语境。
服务国家战略的不可替代性。区域国别法学通过对目标国家法律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的研究,为我国在外交工作和协定谈判、企业对外投资布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方案,有效增强我国制定对外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区域国别法学有利于回应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通过对目标国立法体制、司法实践、行政执法与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国相关涉外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对接和应对。此外,区域国别法学有利于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通过梳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实践,能够识别各国在全球规则体系中的制度诉求、规则立场和治理偏好,从而为我国在全球多边场合提出建设性、制度性法律建议提供基础素材。最后,区域国别法学研究成果能够为外交谈判、争端解决与跨境合规提供专业支持与技术储备,增强我国在法律层面的风险识别力、预警力与干预力,为我国海外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区域国别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要有统筹意识,应在指导思想的统一引领下,推动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因此,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应首先明确指导思想,进而构建科学系统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再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发展区域国别法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具体而言,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制度创新中体现服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使命担当。同时,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深化对不同国家或区域的法律研究,凝聚法律共识,助力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政策建议,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制度塑造能力与话语引领力,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文明互鉴。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基于区域国别法学的交叉学科特性,首先应以跨学科的模式进行协同建设。一是区域国别法学与区域国别学的交叉融合。区域国别法学作为区域国别学的二级学科,可以充分借鉴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建设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的基础理论,形成科学合理的田野调查研究方法,构建系统的区域国别法学描述性知识、学理性知识、应用性知识。二是区域国别法学与部门法学科的交叉融合。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可以作为区域国别法学科发展的重要基础。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发展,又可为部门法的发展提供国别法律的研究,便于部门法比较不同国家各类法律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三是区域国别法学与国际关系学、世界历史学的交叉融合。深入区域国别法学研究,既要借助国际关系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认识和了解各国法律之间的联系性,又要借助世界历史学相关理论和知识,了解对象国社会、文化、习俗的发展历史,以及对象国与其他国家法律交往的历史。
其次,应聚焦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意见》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且紧迫的要求,即要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区域国别法的人才培养,要打破常规,走跨学科、跨院校的协同创新之路。一是强化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深厚的家国情怀,充分树立学生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二是贯彻交叉学科的理念,兼顾传统法学基础理论和相邻交叉学科的知识传授。在清晰界定区域国别法学科范围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培养体系。三是加强对外交流、夯实田野调查。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利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对外交流机会。通过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形式,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和渠道。鼓励建立长期的交流访学机制和外籍教授兼职任教机制。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的学术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形成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重大现实问题为牵引、以跨学科合作为支撑的研究格局。一是加强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建设。《意见》指出,要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区域国别法学的智库建设应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重点,依托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区域研究中心、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分区域、分国别的法律研究平台,打造权威、开放、可持续更新的知识资源体系。全国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已有的智库平台,开展有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建设。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为回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需求,对东盟国家等“一带一路”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展开研究,在东盟法律数据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合作课题研究上取得成效。二是鼓励学术团队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形成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并通过高水平学术期刊、国际会议等平台扩大影响力。三是注重研究方法创新,既要批判性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又要立足中国立场进行再阐释和再构建。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聚焦中国之问、世界之问,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兼容并蓄、天下大同的思想融入学术体系发展中。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话语体系。一是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以及习近平外交思想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将中国立场、中国理念和中国主张转化为易于被国际社会理解、接受并具有制度影响力的法律话语。譬如中心通过东盟法治建设突破工程与东盟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立法、执法与司法合作,在参与区域法治进程中潜移默化地传递中国法治经验,促进中国理念的区域认同。二是构建多元化的话语传播渠道,依托法学期刊、智库报告、交流平台等载体,引导公众和学界树立多元、包容、平衡的法律认知,讲好中国涉外法治故事。比如中心通过连续举办中国-东盟法治论坛,邀请东盟国家部级官员、法律界和商界代表对话,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会议,有效传播中国法治实践成果与政策主张。三是推动话语表达与学术研究的互动,确保话语内容有坚实的学理支撑和翔实的案例依据,避免空洞化和概念化。四是致力于在国际规则、法律标准和全球治理机制设计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打破“西方法律话语等于普遍话语”的单向叙事以及“西方化等于现代化”的错误迷思。
(作者: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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