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红雨 丁利坚: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规则与海牙认证效力审视

  时间:2026-04-21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  

关键词:境外证据 海牙认证 实质审查 证据效力 司法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


浙江省杭州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A一直向被害人宣称其具有B国的博士学历且拥有一定的高校资源,可以帮被害人运作在B国高校就读博士,被害人信以为真继而在国内转账给A相应的款项用于支付就读博士所需的费用,因就读博士迟迟没有下文且A拒绝退还钱款,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主张A虚构博士人设诈骗其钱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A提交了两份经B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认证的“B国某银行转账记录”“B国某高校博士学历证书”及其中文翻译件,A的目的是证明其未将被害人的钱款占为己用且均实际向B国高校支付被害人的读博费用,同时证明其具有真实的博士学历并未打造虚假人设。文件上的签章真实,认证流程完整,形式无可挑剔,同时A辩称其无非法占有款项。


此案例凸显了涉外刑事司法中的尖锐问题: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7条形式要件的境外证据内容可能与客观事实相悖时,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嫌疑人可能利用跨国壁垒和海牙认证程序,制造证据迷雾,增加司法机关的审查难度和错误风险。上述案例正是这种策略的典型体现。因此,厘清海牙认证的证据效力边界,构建实质审查体系,对精准打击跨境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境外证据准入门槛与海牙认证的定位


(一)《刑诉法解释》第77条的核心要义


《刑诉法解释》第77条是我国当前处理境外证据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该条文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要求:


一是对于司法机关调取的境外证据:强调“来源说明”,通过审查提取过程、提供人等信息判断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司法机关较大裁量空间。


二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设定严格的“公证——认证——使领馆认证”或条约规定手续形式要件。这是一道“准入”门槛,旨在通过层层把关,最大限度确保文书本身(文件及其签署、印鉴)非伪造,降低跨国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形式真伪风险。


(二)认证程序的“三种情形”及其法律性质


我国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对于缔约国出具的公文,《海牙公约》以“附加证明书”替代传统“领事认证”,其法律效果是程序便利化,而非证据效力强化。根据证据来源国不同,认证分三种情况:海牙成员国办“附加证明书”;非成员国办传统“领事认证”;有双边条约的按条约办理,而海牙认证(即“附加证明书认证”)是其中最快捷的渠道。需明确,无论是海牙认证的“附加证明书”还是传统“领事认证”,法律性质相同,均为“连锁认证”或“转递认证”,核心功能是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签章的真实性,从而间接证明文书签发主体的身份及其行为在形式上的存在。


正如中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第31条第2款指出的:“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因此,经过认证只是确认公证机关或某些‘官方’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属实。《海牙公约》的官方解释也明确,“附加证明书”仅证明签字的真实性、签署人在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当时文书上印鉴的真实性。因此,认证行为本身,绝不产生对文书所载事实内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国家背书或担保的法律效果。它解决的仅仅是文书跨国流通中的“形式可信度”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明确对经过公证、认证手续的证据材料,只是解决了证据材料的“来源”问题,即该证据材料确系从境外而来,并非伪造。至于该证据材料本身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仍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此,从法律性质上,必须彻底澄清一个误区:海牙认证不是对证据内容的“背书”,不是“免检金牌”,它仅仅是一种国际间相互承认的、证明公文形式来源可信的便捷手续。它解决的是文书“从哪里来”的形式真实问题,绝不代表文书“说了什么”的内容真实问题。


(三)海牙认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门槛”意义


结合《刑诉法解释》第77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文书,办理完毕海牙认证手续意味着跨越了法定“形式准入门槛”,获得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进入庭审质证和调查程序的资格,即具备了“证据能力”。认证后的文书效力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根本原则尚有距离:


1.效力限缩于“形式合法性”。认证行为证明对象有限——仅文书上最后一个官方印鉴或签名的真实性。不涉及文书内容是否反映客观事实、文书制作过程是否合法、文书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这符合“谁出具,谁负责”的国际通行原则,认证机关不对原始文书内容的失实承担责任。


2.仅构成“证据能力”的初步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证据需先具备“证据能力”(可采性),再判断其“证明力”。一份经海牙认证的境外文书因履行了法定准入程序,通常可初步推定其具备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据能力”。但这是可被反驳的推定,若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合理怀疑并辅以线索,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基础(形式真实性)将被动摇,需要举证方进一步证明。


3.证明力判断完全依赖于“实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与是否经过认证无直接关系。一份经海牙认证的伪造合同证明力为零;一份未经认证但通过其他证据链可完全印证的真实邮件可能具有很高证明力。证明力的判断是法官(检察官在审前同样需进行)依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通过全案证据综合比对、分析完成的自由心证过程,认证程序在此过程中不占权重。本案中,“伪造银行流水和学历证书+认证翻译件”确保了“翻译件确实是基于那份(可能伪造的)外国文书做出”的形式关联,但不能担保外国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当在案其他证据证明该流水系伪造时,该份经认证的证据的实质证明价值应被否定。


三、海牙认证证据的效力边界与潜在风险


(一)效力边界:形式真实性与内容真实性的“鸿沟”


1.效力仅限于“链式验证”。海牙认证验证的是从文书出具人到认证机关的“签章链”连续性。本案中,仅证明“该文件确实经B国某公证人公证,并由B国外交部指定机关签发了附加证明书”。但不验证、也无法验证“公证人公证的银行流水是否真实反映银行系统数据”及“B国某高校是否真实颁发博士学历证书”。


2.不产生证据优先或推定效力。经海牙认证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并不天然高于未经认证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它不能触发任何关于内容真实的法定推定。其证明力大小,完全需要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综合比对来认定。


(二)潜在风险与滥用可能


1.“洗白”虚假文书。在境外勾结不法公证人或利用某些国家宽松的公证形式,对完全虚构的文书办理公证,继而获取海牙认证。形式上的完备性极具迷惑性。


2.“包装”片面信息。选择性地对能支持其辩解的、但可能是片面的或断章取义的官方记录进行认证,误导法庭对事实的整体认知。


3.“转化”证据性质。将认证的重点放在“翻译件与原件一致性”上,从而规避对原始文书内容真实性的直接质疑。辩护人可能主张:“我方仅就翻译的准确性申请了认证,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应由出具机构负责,而该机构是权威的。”


4.消耗司法资源。利用跨境核查的难度和时间成本,以形式合规的证据挑起争议,迫使司法机关投入大量精力进行跨国核实,从而达到拖延诉讼、增加指控难度的目的。


四、司法应对路径构建:从“形式准入”到“实质穿透”的审查体系


(一)理念先行:树立证据审查、认定分离原则


司法机关必须在内心中彻底摒弃“经过认证的就是可靠的”这一潜在误区。要旗帜鲜明地确立:“认证是资格审查,而非效力担保;形式合规赋予准入资格,实质真实决定采信结果。”在庭审调查和公诉意见中,应明确向法庭阐明海牙认证的法律性质,引导庭审焦点从“是否经过认证”转向“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关联”。


(二)程序细化:构建多层级的实质审查流程


1.利用公约核查机制,对认证文书严格审查。一方面核查“附加证明书”真伪。根据外交部领事司的指引,各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签发机关的信息及核查渠道已在“中国领事服务网”公布。司法机关应主动登录该网站,根据文书出具国,查找指定的主管机关,通过其提供的在线或联系方式,核实该份“附加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这是击破利用伪造认证文件进行欺诈的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审查认证链条完整性。确认“附加证明书”所认证的“最后一个签章”,是否为该国有权对前一环节(如公证文书)进行认证的指定机关。确保整个认证链条符合该国法律和《海牙公约》实践指南。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拿到犯罪嫌疑人提交的“附加证明书”后前往B国的外交部官网通过“附加证明书”编号查询是否有效,查询结果为两份中有一份未能查询到认证日期,认证材料自然就失去了在中国境内举证的资格。


2.着力实质性质疑,挖掘内容真实性的反证。当司法机关对证据内容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多维度开展调查。首先对内容逻辑审查。文书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不合常理之处?如本案中,检察机关须详细审查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载的存款时间与诈骗资金流动时间是否冲突?格式、用语是否符合该金融机构的通行规范?在本案的实际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B国某银行流水初始数字个位并非0,在转出整数后,个位变为0,显然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规范。其次进行证据矛盾比对。将这份境外证据与在案的境内证据进行比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B国某银行流水并未囊括后续的一笔大额转账,检察机关对比嫌疑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最后一笔的余额,对比其供述、手机勘验、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资金去向的描述,发现经过海牙认证的银行流水中的余额根本无法覆盖后续的转账,金额相差甚远,对于银行流水内容的真实性不言自明;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B国某高校的博士学历证书,检察机关详细查看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勘验,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共同留学的同班级同寝室同学,通过自侦方式制作了询问笔录,更进一步通过B国某高校的中国办事处的人员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实就读该高校博士,共同证实该犯罪嫌疑人A只在B国某高校取得了硕士学位,未就读博士,再进一步结合出入境的记录证实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未再出境至B国,综合否定了B国某高校的博士学历真实性。再次启动境外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对于关键且疑点重大的境外证据,不应犹豫,应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通过中央机关(司法部等)向证据所在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对方主管机关(如该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虽然周期较长,但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这是确保证据扎实的终极手段。最后可以将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要求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提供该境外文件的原始生成记录、与该境外机构的往来凭证等,以佐证其真实性。若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进一步证据,则其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3.回归综合认定,在证据体系中定位其价值。所有来自境外认证后的证据均须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中评价,首先进行关联性判断。该证据意图证明的待证事实(如“有还款能力”“系正常投资”)与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关联度有多强?是否存在其他更直接、更能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虚构项目的内部聊天记录、挥霍资金的证据)?每个案件都有着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结合个案的既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其次进行证明力权衡。在证据矛盾时,依据证据的可靠性、稳定性、与核心事实的贴近度等标准进行权衡。通常,由中立第三方(如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官方回复)出具的证明,其证明力远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在境外获取的、经过“包装”的公证认证文件。


本案正是经过了细致的综合认定,最终经法院认定排除了海牙认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犯罪嫌疑人A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五、结论


海牙认证程序作为便利国际文书流动的伟大法律工具,其价值不容否认。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它绝不能异化为一道保护虚假证据、阻碍事实发现的“法律壁垒”。面对跨国壁垒,司法机关的应对之道在于坚持刑事证据认定的根本原则,准确把握海牙认证“形式证明”的法律本质,以积极的司法姿态和科学的审查方法,穿透认证文件的形式外壳,直抵证据内容的真实核心。通过理念更新、程序优化、能力强化和技术赋能,构建起一套“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准入门槛与证明力评价分离”的完整机制,方能确保在开放的国际司法环境中,既能高效利用合法证据,又能有效识别和排除虚假证据,牢牢守住刑事司法的真实底线和公正防线。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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