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困境及其化解*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舒婷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25级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涉外法治 公益诉讼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 检察一体化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治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方面,涉外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涉外司法的重要板块,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载体与效能检验。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是指,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和涉外法治宏观框架下,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引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公益损害情形,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或提起诉讼为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监督方式。本文从涉外法治的角度出发,以涉外公益诉讼检察为逻辑主线,剖析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展望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未来图景,为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一、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现实困境
(一)跨境取证认定困境
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汇聚了法律、专业技术知识和涉外因素,打破了三大诉讼法的对应关系,增加了办案难度。第一,跨境取证受主权与规则双重限制。境外取证主要依赖司法协助途径,存在转递层级高、审批程序繁琐、协作周期长等问题,且部分国家因司法制度差异对协助请求持谨慎态度。此外,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还受数据主权、数据本地化存储国际规则约束,检察机关难以直接调取域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电子数据,关键证据难以及时固定。
第二,涉外事实认定与专业审查叠加难题。案件多涉及生态环境、跨境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不仅需掌握国内专业技术与法律适用,还需对接域外法律规则,而检察人员对专业技术和域外法律的复合认知能力不足,导致跨境证据审查、涉外公益损害认定、案件定性等环节精准度难以保障。
(二)涉外办案适配不足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持续推进,然而数字技术与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仍停留于浅层次的模型研发,未能将赋能监督落到实处。第一,数字技术未针对涉外场景研发。现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国内案件为蓝本,未融入涉外线索筛查、涉外公益风险研判等专属需求,缺乏适配跨境场景的监督模型。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也缺乏对数字技术的深入了解,对如何应用数字技术赋能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认识不足;检察技术人员缺乏对公益诉讼办案需求的了解,难以真正实现技术赋能初衷。第二,人机协同未兼顾涉外个案特殊性。算法模型以国内类案规律为基础,算法运用程序未融入不同国家法律规则、司法惯例、跨境利益平衡等考量,易出现机械适用模型、与域外司法规则冲突等问题,弱化检察官在涉外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检察协同机制不畅
检察履职协同存在内部衔接、外部联动及融合监督多方面短板,未能充分适配涉外案件的特殊需求。第一,内部跨职能协同缺乏跨境衔接。涉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衔接仍以国内案件为蓝本,未将涉外文书送达、域外生效裁判执行等环节纳入协同范围,刑事审查结果与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难以形成联动。第二,外部跨部门协同机制缺失。检察机关与外交、网信、工信、边检、市场监管等部门尚未建立针对跨境公益损害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在跨境数据保护、涉外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涉外反垄断等领域,缺乏联合调查、跨境监管协作、涉外风险共治的工作体系。第三,“四大检察”融合监督存在涉外短板。案件分配、内部移送流程未针对涉外因素优化,对涉外案件未实现刑事违法、民事侵权、行政监管漏洞、公益损害风险的同步审查,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涉外处理规则不明确,难以形成融合监督闭环。
二、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完善进路
(一)建立案件侦办协助机制
第一,构建多元协同跨境取证体系。首先,取证方式不局限于单一的司法协助,涵盖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外交渠道、直接取证等多元内容。其次,探索建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机制。为应对信息社会挑战,跨境电子取证愈发重要,可在遵循数据主权、数据本地化存储原则基础上,根据办案需要,制作工作周期较短的获取电子证据的司法指令,由司法机关直接向电子证据持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有效减少信息传递环节。再者,实现取证从特定时空到全天候网络的转变。探索建立跨境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提出保全、调取、执行等请求,提升跨境取证和认证效率。由于跨境数据流动涉及多个部门,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与网信、工信等部门的合作,在严守数据安全合规的技术标准基础上推进电子数据国际合作。
第二,引入技术调查官。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大量技术问题,为破解此类案件的司法认知困境,可以尝试构建与之适配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一方面,打破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的领域限制,延伸适用至涉技术问题的司法全域。另一方面,针对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被久为诟病的问题,实行技术调查意见摘要强制开示。摘要应包括案件技术争议点的结论、技术运行逻辑和关键技术材料索引三部分内容,为检察官自由裁量和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提供必要信息。
(二)完善数字赋能机制
一方面,构建典型模型,以促进调查核实顺利开展。调查核实是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但现实中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与行为样态错综复杂、变幻莫测,且伴随着全球化的纵深推进,侵害公益行为往往溢出一国而辐射他域。如果检察机关对于各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等量齐观,调查核实将浅尝辄止,难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精耕细作与穿透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将频发的同时具备涉外因素与侵害公益特征的行为进行概括提炼,在把握类案规律的基础上设计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典型监督模型,通过对高频类含涉外因素的损害公益行为开展调查核实,量体裁衣式调配办案人员,通过数字赋能助力涉外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的走深落实。
另一方面,构建科学算法、制定算法运用程序,以实现数字正义。检察机关办理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应坚持数字正义的价值观、法理指引的方法论和法治思维的认知度,通过法律监督模型中的算法决策,精准刻画被监督行为全貌,使得法律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检察办案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直观表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会经由数据碰撞产生批量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并进行数据分析辅助决策。数字赋能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关键在于精准提炼案件特征属性,并根据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构成进行要素解析和逻辑推演,研发与之适配的算法程式,从技术与业务分离走向两者的深度融合,保障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模型的算法公正高效。
(三)塑造一体化履职范式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妥适划分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范畴,依据管辖规则和办案实际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益诉讼案件分配给涉外检察专业办案组办理。涉外案件办理应采用“首办责任+一案四查”模式,以公益诉讼作为推进一体化履职的切入点,对每起涉外案件同步进行问题线索筛查和风险评估,优化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工作,真正落实“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与此同时,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启用动态研判分析方式,秉持动态管理的意识,动态跟踪全量数据,及时发现影响金融安全、生态安全等的风险隐患并开展专项治理或制发检察建议,对遇到的问题做到动态性研判、即时性分析和针对性解决。
第二,建立重点领域综合履职机制。涉外法治是因应时代发展的产物,考虑到其鲜明的时代背景和价值追求,应遵循轻重缓急的优先原则,聚焦生态环境、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在上述重点领域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如可依法探索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公益诉讼机制,并在办案中探索案件管辖权属、程序运行、诉讼主体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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