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根:坚持合作共赢推进中国特色涉外法治

  时间:2026-05-27 来源:《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这指明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方向。自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问世,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尤其以平等互利为合作开放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主张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十五五”时期,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大力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对于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不可或缺。

         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

  以国内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是各国涉外立法的通例。基于涉外立法,包括涉外执法等在内的涉外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不仅在于中文法律语境下的“涉外法治”属于自主知识体系范畴,更重要的是,近十余年来,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涉外法治,以涉外立法为先导逐步形成的包括涉外执法等在内的我国涉外法治,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思想指引下,得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如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彰显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鲜明特征。

  合作共赢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的“平等互利”为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2015年,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期间,我国提出“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将合作共赢作为中国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构建的新型国际关系的核心理念,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容之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可见,合作共赢已成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中国和平外交新理念。涉外法治与对外关系息息相关,合作共赢因而也成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核心。

  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以合作共赢为核心

  作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核心的合作共赢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国际合作达至共赢结果。对外开放与合作共赢如同货币的两面,缺一不可。涉外法治是对外开放、合作共赢的制度性保障。其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关键在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这就需要我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此促进国内各方面的深入改革,不断建立健全涉外法治,适应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和引领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形成,特别是国际经贸规则和秩序的变革。这便是以自身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涉外法治,推动构建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将合作共赢作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核心,具有实然的国内涉外法律依据。尽管涉外法治是近年来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之后,我国将平等互利纳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载入宪法序言。如今,对外关系法总则规定我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这些都表明,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一直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涉外法治通过涉外立法、涉外执法等处理涉外法律关系,包括将已加入或缔结生效的国际公约条约纳入或转化为国内法,在涉外司法或涉外行政执法中加以适用。因此,加强涉外法治与促进国际法治,尤其是条约的国内履行,休戚相关。合作共赢与《联合国宪章》中“促成国际合作”的宗旨高度契合。国际合作经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已被确立为一项国际义务,并由国际环境法、海洋法等方面的国际公约条约明确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或规则。因此,从促进国际法治、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不仅适用于含有涉外主体、客体和标的等因素的狭义涉外法律关系,而且在司法或行政适用相关条约之广义涉外法律关系中,也有所体现。

  在共建“一带一路”中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涉外法治

  共建“一带一路”相关立法和执法等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十五五”时期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倡议已进入第二个十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对外关系法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列为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之一。“十五五”时期,我国需要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强化合作规划统筹管理。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第一个十年里,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这些合作文件的形式有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以及类似的合作规划、议定书等,具有国际“软法”特点,即对签署双方而言,仅用来表达相关合作共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应地,我国国内有关共建“一带一路”的涉外法治,一般也运用无强制法律约束力、侧重指导性的行动计划等“软法”形式加以推进。其原因在于,“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与合作国家或国际组织首先进行“政策沟通”,促成合作共识,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法主体间平等互利、促进合作共赢。这些国际“软法”和国内涉外“软法”为市场主体之间,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权利义务的设定提供框架或指导。这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取得合作共赢丰硕成果的成功经验。“十五五”时期,我国应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各种发展战略对接,强化“软法”性合作规划的统筹管理,巩固已有合作成果,拓展共赢发展空间。

  同时,我国应重视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建设,从加强涉外法治和促进国际法治两个层面,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保护我国海外经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合作与共赢,合作主要是对行为而言,共赢则是结果。共赢不等于简单的利益平分,而是合作的多维度结果,取决于共商共建共享的各方约定及具体实施。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合作方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等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加。目前的15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有不少国家还未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或纳入亚投行相关合作框架,部分多年前签署的协定也不一定适应如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要求。这就需要在统筹管理“一带一路”相关“软法”的基础上,加强相关涉外法治,如制定实施海外投资法,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促进国际法治,新增或更新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协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更有序、更规范、更安全、更可持续地高质量发展。

  在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中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涉外法治

  合作共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是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这包括“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开展更大力度制度型开放试验,提升创新引领发展能级”和“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2013年以来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经验,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的互动试验区,从贸易到投资、金融和产业联动的综合试验区,中央政策先行与地方授权(或全国人大)立法结合的法治试验区。其最鲜明的标志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重中之重,与之相关的涉外法治内容,在海关法、关税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海关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此类区域的设立及监管,将我国加入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D第二章“自由区”下义务转化为国内涉外立法,由海关实施涉外行政执法。关税法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由海关执行征税。近年来,我国关税总水平已降至7.3%,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占全部商品税目比例大幅提升。2026年5月起,我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举措。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合作共赢。

  202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强调“经过5年左右的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提升,体现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等方面。2026年4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接我国申请加入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涵盖再保险、国际航运、商贸和气象等4个行业领域,共涉及9个具体场景、29个数据子类、109个数据项。这标志着上海在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改革中取得关键突破,有力促进数据跨境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此外,上海数据交易所建成全国首条数据交易联盟链,上线运行数据交易国际板,挂牌交易的数据产品逾百。诸如此类经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高地实践而形成的成功经验,可复制推广,并上升、转化为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合作共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对于创新国际经贸合作模式、不断延伸国际经贸合作领域、助力培育国际经贸合作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十五五”时期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将不断得以完善。合作共赢共建“一带一路”、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是将“十五五”规划蓝图转化为神州大地上生动现实的对外和对内两个战略重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进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已经并将继续为之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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