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协同机制
霍政欣
面对国际环境新形势和国际博弈新态势,我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三反”法治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防御到攻防兼备的发展过程。
“三反”法治协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维度协同施策、一体推进。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秩序遇到严峻挑战。特别是某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利用各种议题和借口对我国实施非法干预、“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面对这些国家以“法治”之名,行霸权之实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要加强国际法、国别法研究,加强反制理论和实践研究,建立阻断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等重要论述。在这些重要论述指引下,我国强调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快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下称“三反”)法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三反”法治协同机制,彰显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协同机制建设现状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加强“三反”立法是建立健全“三反”法治体系的基础性环节。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和依法享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不断丰富我国“三反”法律工具箱,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立法保障。
在国家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该法构成我国“三反”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石。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于2025年3月先后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6年以来,国务院加快“三反”立法进程,分别于3月、4月和5月陆续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在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
由此,一个以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石、以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柱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具体而言,《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为我国转守为攻地对外国主体展开制裁进行了制度探索。《阻断办法》旨在阻断外国对我国实施的次级制裁措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围绕反制裁的逻辑展开,兼具阻断和制裁两种功能。《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针对外国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和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以及借此干涉我国内政的各种行为,建立了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作为我国在“三反”领域的几项最新立法成果,《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产供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授权对威胁我国产供链安全的外国行为开展调查与反制;《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聚焦于应对外国立法、执法及司法当局对我国采取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主要针对外国在投资经营等领域对我国采取非法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上述四部行政法规致力于在各自聚焦的领域建立系统化的阻断和反制制度。
从执法层面看,经过不断探索与发展,一个以协同、协调和协作为特点的中国“三反”法治体系基本建成。在这一体系下,各项机制各司其职: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通常适用于外国违反国际法、干涉我国内政的非法行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办法》通常适用于经贸领域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和次级制裁措施;《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非法单边措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通常适用于外国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情形。《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涉及领域更多,由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国家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下负责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政府近期加快丰富和发展“三反”的执法实践。2026年4月27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2026年5月2日,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等发布禁令,阻断美国以“参与涉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中国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等单边制裁措施。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公告,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这是中国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维护国家主权和企业权益的首案。
从司法层面看,我国法院已陆续受理涉及“三反”法律法规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其中,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审结的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并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综上可见,从“三反”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到“三反”执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我国“三反”法治体系已经迈入各项机制相互支撑、各项措施相互补充的新阶段,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制度防火墙。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协同机制完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这表明“三反”法治体系既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也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三反”法治协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维度协同施策、一体推进。
从立法角度看,立足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律斗争现实需要,笔者建议,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拓展解释“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时代内涵,在当下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和规则设计,赋予检察机关在“三反”工作中的明确职权。这是完善“三反”法治协同机制的关键举措。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在“三反”法治协同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有责任通过行使检察权确保“三反”法律法规得到实施,维护其权威。此外,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不宜局限于我国国内的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检察机关不仅是我国国内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也是新时代我国通过涉外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行动主体。可见,有必要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法将涉外事务中的国家利益维护明确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与司法主权明确为检察权代表的“公共利益”。这既是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补齐“三反”制度短板的重大安排,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构建,亟待尽快推进。
从执法角度看,应着力构建和完善体系贯通的“三反”措施执法协同机制,提高执法反制效能。随着“三反”法律工具箱的丰富,我国已经形成各种不同的反制机制和措施,它们在功能划分上虽总体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性。此外,对列为各类反制对象的实体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反制手段,涉及众多行政部门的职权。因此,应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统一的“三反”措施执法协同机制,进一步厘清不同反制机制和措施的功能差异,促进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
从司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快“三反”司法政策储备,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司法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等方式,引导各级司法机关妥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合理厘定“三反”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及其效果,为实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面对国际环境新形势和国际博弈新态势,我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三反”法治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防御到攻防兼备的发展过程。未来,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加快“三反”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规则配套衔接水平,提升执法司法效能,加快构建和完善形成有力、阻断有效、攻防兼备的“三反”法治协同机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安全屏障,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持续注入中国动能。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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