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了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从而扩展涉塑料领域的环保策略、加强涉塑料行业生产端治理、保障涉塑料领域公众知情权。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治理更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难题,“詹姆斯·巴杰尔被谋杀案”因为适用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该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探索出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但不应全盘照搬,而应结合我国国情,从合理确立适用年龄范围及罪名、制定“恶意”的认定规则及证明标准、设置该类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特殊程序等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填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空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在奥斯曼诉英国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制定了判断外交承诺充分可靠性的十一项标准。外交承诺内容明确与主体适格作为外交承诺的生效要件,系外交承诺具有充分可靠性的前提条件。由于大部分国家作为《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缔约国负有“不推回”义务,因此充分可靠的外交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免责”功能。不过外交承诺的适用空间仍然受两国关系、一国法治发展程度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待死刑或酷刑态度等因素影响。借鉴奥斯曼诉英国案,我国应该完善外交承诺的要件性规则,构建充分可靠的外交承诺制度,有针对性作出外交承诺。同时,加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以化解外交承诺的瓶颈问题,并利用“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平台,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度发展。
成熟性原则确立于美国威廉姆森案,用于束缚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诉讼必须在行政行为发展成熟后才能提起,体现出“事后救济”的特点。国内行政诉讼制度受该原则影响,同样重“事后救济”、轻“事先预防”,直接影响公益保护领域案件效果。目前国内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正处于探索阶段,适当放宽成熟性原则的适用条件,将“治已病”转变为“治未病”,对公益保护领域案件在管辖领域、诉讼时机、调查取证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性侵犯罪隐秘性和被害人低龄化的双重特性,这导致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着证据收集难、证明难度大的困境。U.S. v. Castillo 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的正当性和合宪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明确了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可采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在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上,可以在满足“必要性”“关联性”“程序合法性”的情况下予以借鉴。
在布林卡特诉意大利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认定意大利检察官行使逮捕权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检察逮捕权,将逮捕权统一配置给初步侦查法官。这并不意味着意大利实行绝对的捕诉分离模式,其废除检察逮捕权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我国。尽管如此,意大利关于保障逮捕权的司法属性和加强权力制约的内容仍然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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