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网络安全委员会正式运行

  时间:2026-08-28 来源:新加坡律政部  

1.新加坡网络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OSC委员会”)将于2026年6月29日开始运行,为新加坡网络侵害受害者提供一个专门且便捷的渠道,以及时寻求救济。

2.OSC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保障《2025年网络安全(救济与问责)法案》(以下简称“OSRAA法案”)所设立的网络安全专员办公室履职运行,标志着新加坡在保护个人网络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OSRAA法案中有关法定侵权的专项条款也将于明日(2026年6月29日)生效,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生态体系内受害者的保护。

第一阶段重点处置五类高发网络侵害行为

3.在第一阶段的行动中,OSC委员会优先处理新加坡公民及居民遭受的五类发生率最高、危害最严重的网络侵害行为:(一)网络骚扰(含网络性骚扰);(二)人肉搜索;(三)网络跟踪;(四)私密影像滥用;(五)涉儿童影像侵害。OSRAA法案规定的其他八类网络侵害行为将逐步纳入监管范围。

4.遭受上述五类网络侵害之一且希望向OSC委员会举报的人员,应遵循以下流程:

(1)向涉事平台举报:涉及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的案件,受害者应先向有害内容所在的平台举报。如果平台在24小时内未及时回应或回应不充分,受害者可以向OSC委员会举报。

(2)严重侵害直接向OSC委员会报告:涉及私密图像滥用、涉儿童影像侵害和人肉搜索的案件,受害者可以通过OSC委员会官网直接举报(https://www.OSC.gov.sg)。

向OSC委员会举报的相关规定

5.受害者通过OSC委员会官网进行举报时,系统将引导其完成举报流程。受害人需完整提交自身遭受网络侵害的相关佐证材料。

6.未满18周岁的受害者可以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提交举报。经受害者书面授权,其他第三方也可以代为提交举报。向OSC委员会举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OSC委员会将采取的处置措施

7.OSC委员会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评估。如果有合理依据认定网络侵害确已发生,网络安全专员有权发布指令,制止或限制侵害行为。指令下发对象包括:发布有害内容的个人、有害内容所在网络群组或页面的管理员,或承载有害内容的平台。例如,专员可以责令平台屏蔽有害内容的访问权限、限制网络侵害行为人的账号使用权限。不遵守指令构成刑事犯罪。

8.根据OSRAA法案,六家网络服务提供商被指定承担额外法定责任,要求其履行更高标准义务,保障新加坡用户网络安全。该六家服务提供商均为在新加坡拥有广泛用户群体、具备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平台。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完整名单详见附件4。

9.OSC委员会实行“一站式受理”机制。无论受害者最初向OSC委员会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求助,接待机构均会引导当事人至相应的帮助渠道。

提供除删除有害内容外的支持

10.OSC委员会认识到,遭受网络侵害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创伤,受害者所需要的帮助不仅限于删除有害内容。OSC委员会联动多家社区合作机构,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综合支持,合作机构包括:飞跃社区服务、新加坡援人协会、新加坡妇女发展与支援组织、新加坡儿童会、触爱社会服务。合作机构可以指导受害者如何向OSC委员会举报,并提供心理咨询等其他形式的援助。

11.OSC委员会官网面向公众及受害者开放网络侵害科普资源,涵盖各类网络侵害行为释义、受到侵害后的应对举措、个人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等内容。

对OSC委员会决定的复议与上诉

12.OSRAA法案为所有举报设立两级复核机制:

(1)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对专员作出的决定有异议,适格主体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4日内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后,专员可维持、撤销、变更或替换原处置决定。申请复议无需缴纳费用。适格主体定义详见附件5。

(2)向网络安全上诉委员会上诉:当事人经复议后仍对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独立于OSC委员会的网络安全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有权维持、撤销、变更或替换专员作出的决定。适格主体可在复议裁定作出后14日内提出上诉。提出上诉时需缴纳200新元受理费。

13.新加坡数字发展与信息部(“MDDI”)部长已任命由六名成员组成的网络安全上诉委员会,成员覆盖法律、临床心理学、学术研究等多个专业领域,任期三年。上诉委员会主席由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贵和教授(资深大律师)担任;副主席由新加坡国立大学传播与新媒体系副教授彭丽珊博士担任。上诉委员会成员简介详见附件6。

14.关于申请复议和提出上诉的更多信息,请访问OSC委员会官网。

申请获取终端用户身份(EUI)信息

15.若受害者不清楚网络侵权方真实身份,且拟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可向OSC委员会申请协助查明侵权人信息。申请被批准后,所披露的信息仅可用于申请书中载明的诉讼用途,且披露过程须遵守相关规定。相关申请需在网络侵害发生之日,或受害者知晓侵害事实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较晚日期为准)。

OSRAA法案新增法律救济措施

16.网络侵害受害者可以依据OSRAA法案新增的法定侵权条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范围涵盖前文所述在第一阶段行动中重点处置的五类网络侵害行为。

17.法定侵权条款明确了网络生态内各类主体的法定义务,各类主体违反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约束对象分为三类:

(1)传播者:任何人不得传播、发布有害信息,或实施各类网络侵害行为。

(2)管理员:包括运营网络群组、页面、论坛及各类线上空间的管理员。管理员不得搭建、运营便于实施网络侵害的线上空间;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告知后,须采取合理措施处置网络侵害内容。

(3)网络平台:收到符合要求的告知后,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合理措施处置网络侵害内容。

18.受害者以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管理员或网络平台送达《网络侵害告知书》后,管理员或网络平台即承担及时合理处置的法定义务。受害者可以在新加坡律政部网络安全网站上获取告知书模板。部分指定平台也将在自有服务内嵌入线上表单,律政部官网会同步公示对应表单跳转链接。

19.管理员、网络平台是否履行合理处置义务,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判定。纳入法定侵权监管名录的平台,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侵害;除非平台能够向法院证明,在该时限内完成处置客观上不具备合理性。法定侵权监管平台完整名单详见附件4。

20.法定侵权规则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网络侵害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在损失难以证明的情况下,OSRAA法案对性质最恶劣的影像类侵害案件规定了最低赔偿标准。对于私密图像滥用和涉儿童影像侵害案件,若原告提起的诉讼成立,法院将对每一份侵权影像或录音材料判令不低于5000新元的赔偿。

21.OSRAA法案新增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对现行《防止骚扰法》(“POHA”)所规定救济措施的补充。遭受网络骚扰、人肉搜索、网络跟踪的受害者,仍可以根据《防止骚扰法》向传播者寻求救济,包括申请保护令。OSRAA法案还为私密图像滥用和涉儿童影像侵害等其他列明的网络侵害提供额外救济,同时支持受害者追责未妥善处置《网络侵害告知书》的管理员与网络平台。更多信息请访问律政部网络安全网站。

新加坡持续致力于构建更加安全的网络空间

22.随着OSC委员会的成立,新加坡成为全球少数几个设有专门政府机构、为网络侵害受害者提供即时救济的国家之一。

23.OSRAA法案的实施,是新加坡政府持续完善全民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过去两年,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先后出台《网络安全守则——应用分发服务》、发布《指定社交媒体服务网络安全评估报告》,督促平台履行服务主体责任,同时向新加坡民众普及相关信息,助力国民保护自身及家人网络权益。

 

 

网络安全委员会

数字发展与信息部

律政部

2026年6月28日


编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陈雅倩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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