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总检察长阮辉进谈《刑事诉讼法典》修改

  时间:2026-10-09 来源:越南《检察》杂志  

越南总检察长阮辉进谈《刑事诉讼法典》修改

完善《刑事诉讼法典》以适应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和国家发展需要

编者按:近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下称越南)总检察长阮辉进在越南《检察》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刑事诉讼法典〉以适应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和国家发展需要》,中国-东盟总检察长官方会议网站特邀请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侯东亮教授团队对该文章进行编译,以下为该文章正文,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

为贯彻越南共产党关于继续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和建全体制机制的方针,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受命牵头起草《刑事诉讼法典》修改草案。本次修法,旨在解决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以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人道等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为基础,推动刑事诉讼理念革新,加强权力分工、配合和制约,更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推进数字化转型和融入国际,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打击犯罪和国家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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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的指导思想

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历经2021年、2024年和2025年三次修改补充(以下简称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实施8年多来,该法发挥了规范刑事事项、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基础性法律作用。然而,随着国家发展、司法改革、数字化转型和融入国际提出新要求,该法在管辖权限、阻止措施、诉讼程序、证据和电子数据、简易程序以及物证、财产处置等方面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不足,亟需研究修改补充,以充分适应新形势需要。

近年来,越南共产党(下称越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国家发展体制、加强融入国际以及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效能的重要方针政策。其中重要文件包括:越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2022年11月9日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新时期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NQ/TW号决议》;2024年12月22日越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实现突破性发展的第57-NQ/TW号决议》;2025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融入国际的第59-NQ/TW号决议》;202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革新法律制定和实施工作以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第66-NQ/TW号决议》;2025年5月4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NQ/TW号决议》;2026年1月6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发展国有经济的第79-NQ/TW号决议》;2026年4月1日越共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新时期继续加强党对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现象工作领导的第04-NQ/TW号决议》;以及2026年3月1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完善越南法律体系结构以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第09-KL/TW号结论》、2026年4月2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未经定罪的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确保符合越南实际〉提案的第19-KL/TW号结论》、同日通过的《关于第十六届国会任期立法方向的第17-KL/TW号结论》、2026年6月6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新时期加强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第06-CT/TW号指示》等。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上述方针、指示,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制度化要求。

在越共中央完善体制与法律实施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特别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典》修改应当与《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研究修改同步进行,置于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数字化转型、融入国际、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以及疏通发展资源的总体要求之中。不能把《刑事诉讼法典》修改仅仅看作若干技术性程序的调整,而应当在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人道等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完善。”

上述要求表明,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发现、处理犯罪的法律工具,更是保障司法权运行、维护制度、捍卫国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机关、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度。新时期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同时满足民主、公正、人道要求,加强控辩对抗、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权监督制约效能,保障辩护权和诉诸司法的权利,推动科学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提高犯罪预防、资产追回和跨国犯罪治理效能。因此,《刑事诉讼法典》修改遵循以下五项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严格贯彻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关于继续建设、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国际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确保司法严明,更加注重人道主义和教育感化。进一步完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加强分级、分权,进一步明确各级有权诉讼机关、人员的权限划分并强化其责任。完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同时,确保《刑事诉讼法典》发挥基础性、核心性法律作用,既对刑事诉讼的依据、条件、权限以及具体程序作出明确、严密、透明的规定,又确立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为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提供遵循。

第二,确保修法合宪,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协调,并与国际条约相衔接。各项修改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确保与国家法律体系统一,并与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相适应;在提高犯罪处理效率与保障辩护权、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之间保持平衡,确保与《刑法典(修改草案)》统一协调。同时,在符合越南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机构组织模式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国际经验。

第三,推动刑事诉讼理念向现代化、高效化转变,以数字数据为基础改革诉讼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作方式,以案件办理质效和人权保障为中心,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实现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数字化。

第四,紧密结合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实施情况的实践总结,继承现行制度中仍然适当并已发挥实际成效的规定,对实践中的困难和不足予以修改完善,为各诉讼主体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创造更有利的制度条件,确保刑事事项和案件办理客观、连续、及时、高效。

第五,严格遵守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立法技术科学、现代、合理、清晰易懂,便于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理解、适用和执行。

基于上述思路,本次《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确定采取全面修改方式。《刑事诉讼法典(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设9编、36章、514条,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增加22条;其中,新增27条,修改补充160条,保留354条原有内容,废止5条。

二、《刑事诉讼法典(修改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推动诉讼程序改革,实现精简高效

《草案》的重要方向之一,是通过改革诉讼程序,实现刑事事项和案件快速、及时处理,同时确保客观、全面、合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减少诉讼时间、成本和资源投入,减轻诉讼机关工作负担。《草案》进一步规范诉讼流程、精简程序,简化部分司法行政手续,并将部分司法行政手续调整到实施指导文件中规定。

在增设“认罪认罚以获得宽大处理”制度的基础上,《草案》扩大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同时,为增强制度明确性,重新调整第三十一章简易程序的结构,将其分为三节,即一般规定、强制适用的简易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下适用的简易程序。《草案》同时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确保正确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辩护权以及诉讼参与人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二,应当向其充分说明适用该程序所涉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其三,认罪供述必须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得将认罪供述作为指控和定罪的唯一证据,诉讼机关仍负有依照本法典证明犯罪的责任。案件已按强制简易程序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愿认罪认罚以获得宽大处理的,诉讼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确认其自愿认罪和接受刑罚,并依法适用宽大政策。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赔偿损失并积极弥补犯罪后果的,诉讼机关也应当制作笔录予以确认,并考虑依法适用宽大政策。

《草案》还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强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是增加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犯罪人投案,以及所犯罪行属于轻微犯罪;二是删除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456条第1款d项关于“犯罪人具有明确居住地和身份信息”的条件;三是修改二审阶段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规定案件仅存在上诉、抗诉请求减轻刑罚、适用缓刑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该程序。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草案》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行为、罪名、证据以及案件客观事实,接受诉讼机关依照本法典和《刑法典》提出的刑罚及司法措施,以依法获得宽大处理;二是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已经弥补后果、赔偿损失,或者提出继续弥补后果、赔偿损失的具体承诺及措施;三是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和司法措施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笔录,制作笔录时应有辩护人参加,没有辩护人的,由诉讼机关邀请见证人参加;四是具有足以认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及定罪根据的证据,且认罪内容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一致。《草案》赋予审判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权限,并在第三十一章第三节专门规定认罪、接受刑罚情况下的简易程序。

(二)改革诉讼程序,完善刑事案件分类处理和从宽机制

为贯彻落实越南共产党关于发展私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推动创新、疏通资源、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的方针,激励犯罪人自首、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诉讼机关,主动赔偿损失、消除犯罪影响,确保依法惩治、体现人道、以理服人,缩短诉讼流程、加快事项和案件办理进度,实现快速高效惩治犯罪,提高资产追回效果,减少刑事追究和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数量,减轻有权诉讼机关、人员的办案压力,降低诉讼成本和资源投入,增强案件办理和犯罪处理的公开性、透明度,《草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立案和处理责任”原则,增加有利于被告的处理规则,即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在依法充分采取收集、核查、评价证据以及法律解释、适用等措施后,对罪名认定、定罪情节、量刑幅度、加重刑事责任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其他作为确定刑事责任依据的问题仍无法查明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同时,增设“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分类适用和从宽处罚”原则,即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个人情况、供述态度、配合程度、消除犯罪影响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针对不同情形依法适用相应诉讼程序,确保事项和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合法处理,满足预防和打击犯罪需要,保障人权以及机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被指控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消除犯罪影响的,可以依法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并获得宽大处理。此外,根据不同案件情形设置相应的差异化处理程序,包括免除刑事责任、暂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等。

二是补充相关程序规定,在具备免除刑事责任依据的前提下,扩大不予立案的适用情形。

三是在《草案》第九章增设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程序,确保与《刑法典(修改草案)》相衔接。具体规定:被告发人、被建议立案人、被指控人属于《刑法典》第27a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可以依法审查并决定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该制度仅适用于《刑法典》“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一章规定的犯罪。

四是规定适用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暂时中止诉讼程序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第一,拟适用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申请;第二,自愿承认对有关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并承诺配合有权诉讼机关;第三,提出消除犯罪后果、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方案,同时提交能够证明该方案具有履行可能性的材料,并经有权诉讼机关、人员认可;第四,有关组织、个人对其履行承诺提供保证的,如有,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行保证。同时,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会同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上述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进一步明确,决定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诉讼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暂时中止犯罪线索处理、暂时中止案件侦查、暂时中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暂时中止案件诉讼程序,或者暂时中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程序的决定。在暂时中止期间,有权诉讼机关应当对被告发人、被建议立案人、被指控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和评估,并据情作出相应处理:第一,对于已经充分消除犯罪后果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不符合免除刑事责任条件的,恢复处理;第三,对于违反承诺、逃跑、继续犯罪,或者妨碍事项和案件处理的,撤销暂时中止决定,依照一般程序继续处理。行为人消除犯罪后果、赔偿损失情况、配合态度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果,应当予以记录,作为决定是否适用宽大政策的依据。

此外,《草案》还对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包括:明确各诉讼阶段决定暂时中止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中止决定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权,并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的暂时中止期限,即同一事项或者案件只能适用一次,暂时中止期限自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两年,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决定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规定暂时中止期间对补救方案和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评估的责任,以及适用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时诉讼期限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规则。

(三)完善诉讼管辖和职权配置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更好保障人权

在保留现行规定适当内容的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完善有权诉讼机关、人员的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明确不同诉讼层级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扩大授权的同时强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更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特别是被指控人的辩护权。为此,《草案》重点修改以下内容:

第一,完善诉讼机关的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对侦查机关以及被授权实施部分侦查活动的机关,修改有关侦查机关体系、权限、职能、职责的规定;对检察院、法院原则上维持现行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诉讼机关负责人同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之间的职权划分,通过扩大权限、强化责任,提高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

具体而言,补充赋予侦查人员以下权限:决定扣押、暂存物证和财产,进行声音辨认,决定委托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侦查实验,更换鉴定人或者要求更换鉴定人,要求对财产进行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或者要求更换价格鉴定人,依法签发属于侦查机关职权范围的通知。

同时规定,中级侦查人员、高级侦查人员担任乡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副负责人的,经省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指派,可以对发生在本乡辖区内、性质简单且证据清楚的很严重犯罪案件开展立案、侦查活动。

此外,进一步明确被授权实施部分侦查活动的机关及其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保障其依法履职,包括:询问被逮捕人、被暂存人员;直接组织并指挥现场勘验;进行对质、辨认和声音辨认;处理物证;依法决定适用阻止措施等。

授权检察人员以下权限:在特定情形下决定扣押、暂存和处理物证,决定委托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侦查实验,更换鉴定人或者要求更换鉴定人,要求对财产进行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或者要求更换价格鉴定人,依法签发属于检察院职权范围的通知。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决定物证处理,并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撤销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第二,贯彻落实越南共产党关于保护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机关、组织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方针。根据2024年9月1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第183-QĐ/TW号规定,《草案》增设“保护有权诉讼机关及其人员”原则,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诉讼机关、人员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该原则,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严禁任何非法干预、影响、施压、威胁、报复、陷害行为,禁止利用职务、职权影响案件处理。同时,为细化该原则,《草案》第三十四章进一步补充了保护措施的具体规定。

第三,修改完善阻止措施和强制措施。其一,修改紧急情况下拘捕措施的规定,使其与《刑法典》关于犯罪预备情形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规定,航空器、船舶指挥员在航空器、船舶已离开机场、港口后执行紧急拘捕的,不再要求乡级人民委员会代表在场见证。其二,为限制审前羁押,《草案》进一步扩大不得适用羁押的情形:对于涉嫌轻微犯罪、且《刑法典》规定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其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逃跑后依通缉决定被抓获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羁押(现行法规定,只要符合第119条第2款情形即可适用羁押)。其三,新增电子监控这一阻止措施,对其适用依据、决定权限、期限、程序、替代和撤销作出完整规定,确保程序严密,不影响人权和公民权利;同时授权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其四,在暂时中止侦查、暂时中止案件、暂时中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暂时中止对犯罪嫌疑人案件时,应当撤销相应阻止措施。其五,在查封财产、冻结账户之前,增设暂时停止交易、暂缓办理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及转让的“先行性”强制措施;同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修改辩护程序,进一步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其一,增加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情形;同时规定,适用缺席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不得更换或者拒绝接受指定的辩护人。其二,补充规定被告发人、被建议立案人、被害人、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并完善其申请登记担任保护人的程序。

(四)推进刑事诉讼方式改革,实行电子诉讼

为增强诉讼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及性,缩短事项和案件办理时间,降低成本和社会资源投入,提高诉讼机关之间的协同效率,加强科学技术和数字数据在侦查、起诉、审判中的运用,同时保障网络安全、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草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增加“电子诉讼”概念。电子诉讼,是指在数字环境中组织和开展诉讼活动的方式。在电子诉讼中,事项和案件卷宗、材料、数据、证据、诉讼文书以及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活动,均依照本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方式建立、收集、交换、管理、存储、使用和办理。

二是增设“电子诉讼活动”原则。有权诉讼机关、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刑事事项和案件过程中,可以依照本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电子诉讼活动;电子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开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保密性和数据安全,不得限制或者损害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以电子方式制作的诉讼文书、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依照本法典规定及时上传至刑事案件管理系统。

三是明确相关组织、个人提供电子数据的协助义务。为确定跨境服务提供者以及越南境内其他组织、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电子数据的协助义务、提供法律依据,适应数字时代预防和打击犯罪需要,《草案》补充规定: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社交网络、云计算、数据存储、数字平台或者其他在线服务的提供者,以及越南境内其他组织、个人,在收到有权诉讼机关、人员的要求后,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履行;属于紧急情形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

四是修改电子设备、电子数据收集规则。修改《草案》第113条关于电子设备、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明确由公安部部长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该条作出具体规定。

五是具体规定案件卷宗数字化。事项和案件卷宗应当以电子形式制作、管理和保存;以纸质形式形成的材料,应当依规数字化并纳入电子案卷。电子案卷实行唯一管理编码,并依规通过刑事案件管理系统在有权诉讼机关之间实现互联共享。对于无法以电子方式实施的诉讼活动以及无法电子化处理的物证、财产或者其他材料,其形成、收集、管理、移交和处理情况,应当在电子案卷中予以记录。

六是完善在线庭审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可以依法组织在线庭审,明确不得组织在线庭审的情形,并据此将国会通过的关于在线庭审的第33/2021/QH15号决议上升为法律规定。

(五)改革刑事诉讼程序,适应融入国际要求

《草案》系统梳理第八编“国际合作”部分与新颁布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协调性,特别是与《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之间的衔接,修改对被拒绝引渡的越南公民追究刑事责任请求的审查处理依据,规定只有在外国有权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请求的情况下,才对是否追究该越南公民的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处理。

(六)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国会2024年11月28日通过的第164/2024/QH15号决议(试点在部分刑事事项、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处理物证、财产),《草案》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解决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实践中的问题:

一是增设物证、财产先行处置制度。《草案》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作出具体规定、指导实施。同时,扩大可提前处理的物证范围,将价值贬损快、保管成本高的物证纳入;明确对易腐坏、难保管、价值贬损快或者保管成本高的物证,可以依法出售;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予以销毁;无法出售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修改完善其他制度和程序,包括犯罪线索接收和处理、刑事案件立案以及特殊诉讼侦查措施等。

三、结论

全面修改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是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国家发展现实需要。此次修改并非单纯的立法技术调整,也不只是增加若干新的诉讼程序,而是对刑事诉讼理念、基本原则、运行机制以及诉讼活动组织方式的一次重要完善。

贯穿《草案》始终的,是持续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向精简、高效方向改革,完善职权配置制度,加强分工、配合和权力监督制约,更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同时推动刑事诉讼方式现代化,加强科学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修改内容充分体现确保司法严明、彰显人道和向善导向,提高事项和案件办理以及资产追回质效,推进分级、分权并强化有权诉讼机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适应融入国际要求,着力解决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实施中暴露的问题。

根据上述要求和方向,《草案》旨在完善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框架,适应新形势下预防和打击犯罪需要,有助于防止冤错案件、防止放纵犯罪、遏制权力滥用,确保犯罪处理严明、人道,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效力和效果,适应新时期国家发展需要。

 

翻译、校对人员:

侯东亮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教授

张盈盈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于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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