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自愿做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前提应当是明确知悉协商内容和法律后果,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知情权不足问题。为确保程序公开和意思表示的明智性,德国司法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追诉人协商内容,告知被追诉人其享有上诉权和法官审判不受协商合意限制;司法机关履行瑕疵实质损害被追诉人同意协商意见的自愿性,有罪供述不得在审判中使用。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中,被追诉人获取协商内容的渠道不畅,了解协商后果的范围有限,有必要借鉴德国实践,明确检察机关通知义务,扩大检察机关告知义务范围,构建损害知情权有罪供述排除规则,避免因被排除于协商之外和缺乏对认罪认罚认识和理解,做出非自愿同意意思表示。
罗杰克案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史上辩诉交易制度应用的经典案例,不仅生动展现了辩诉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还深刻揭示了该制度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与局限性,更从多方面完善了辩诉交易制度,使其适用范围遍布多个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优势。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隐匿真相、罚不当罪等困境,需要我们在借鉴过程中予以关注和警惕。相比之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从提高效率,确保公平,保证自愿,实现明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针对影视、游戏等内容产品开展知识产权域外法保护中,日本坚持效率原则,形成行业组织或大企业的维权主体,分别实施刑事控告、行政举报、直接交涉、民事诉讼,强化国际协作并延伸打击侵权关联行为。从日本经验看:我国软件类产品域外法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构建维权合力;以效率为导向划定法保护的合理范围,适用诉讼、非诉讼两分法,延伸打击侵权关联行为;强化国际协作并防范自身出海法律风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美国罪错未成年人案件先议制度以肯特案为里程碑,确立了全面审查与正当程序原则,并逐步发展为警察初步分流、检察官专业评估和少年法院最终裁决的三级处理体系,既降低了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标签效应,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促进了社会关系修复。我国可立足国情借鉴其经验,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层次先议体系,优化非司法干预措施,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教育、感化与挽救目标。
2024年9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了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从而扩展涉塑料领域的环保策略、加强涉塑料行业生产端治理、保障涉塑料领域公众知情权。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治理更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难题,“詹姆斯·巴杰尔被谋杀案”因为适用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该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探索出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但不应全盘照搬,而应结合我国国情,从合理确立适用年龄范围及罪名、制定“恶意”的认定规则及证明标准、设置该类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特殊程序等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填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空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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