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建设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不仅是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话题,更是关乎国家长远发展、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性议题。当前,全球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益向规则、制度、法律层面纵深发展,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在国际舞台上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能否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法治进步。
美国Twitter诉Taamneh案揭示了反恐法案中“帮助和教唆”责任认定的两大难题:主观上应采“一般知道”还是“具体知道”标准,协助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整体活动还是具体恐怖行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倾向于“一般知道”及对组织整体协助的归责模式,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平台不作为不构成实质性协助驳回起诉。后续Ashley案进一步明确:单纯知晓服务与恐怖活动的间接关联不足以认定实质性协助。美国判例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坚持反恐立法功能主义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性知道”与“具体性知道”的规范内涵,构建针对恐怖组织整体活动与具体恐怖行为的双层归责模式,完善反恐民事责任的证明机制,并明确常规商业服务的保护边界,以实现反恐目标与网络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霍政欣撰文指出,面对单边制裁、不当域外管辖等外部打压,我国已建成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多行政法规配套的 “三反” 法律体系,配套执法、司法实践持续落地。文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维度提出完善路径: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涉外国家利益保护职权,搭建统一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出台司法指导规范,构建攻防兼备、高效协同的 “三反” 法治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张乃根一文指出 “十五五” 规划为合作共赢核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指明方向。该法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有坚实法律依据。文章强调可通过强化 “一带一路” 合作规划统筹与法治建设,以及借助自贸区提升战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完善这一法治体系,为我国对外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筑牢保障。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快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6年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开局之年,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相关内容,本刊约请法律专家分别从“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培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供读者参考。
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载体,肩负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职责。目前,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存在跨境取证认定困境、涉外办案适配不足、检察协同机制不畅等问题。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应着力建立案件侦办协助机制,完善数字赋能机制,塑造一体化履职范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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